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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05:10
核心内容:交通闯祸后逃逸的构成条件 主要有行为人现已构成交通闯祸罪,闯祸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端,行为人片面上是为了躲避事端责任,躲避法令的追查的意图等四个条件。下面由听讼网小编具体介绍。
一、交通闯祸逃逸的意义
“交通闯祸逃逸”,是指发作交通事端后,交通事端当事人为躲避法令追查,驾驭车辆或许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端现场的行为。
闯祸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
榜首,行为人现已构成交通闯祸罪,这是条件;交通闯祸但依照《解说》第1条和第2条的规则没有到达违法规范的,即便逃逸,亦不归于其规模。
第二,闯祸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端,即行为人在逃逸时有必要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端的发作,这是行为人的片面认知要素。
假如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端的发作而脱离现场,则不能确定为“交通闯祸后逃逸”。行为人明知发作了交通事端,不然亦不能确定有“逃逸”行为。换言之,“逃逸”是具有片面点评颜色的。
第三,行为人片面上是为了躲避事端责任,躲避法令的追查的意图。
第四,客观上施行了逃离事端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二、被确定为交通闯祸逃逸8种景象:
1.明知发作交通事端,交通事端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端现场的;
2.交通事端当事人以为自己没有事端责任,驾车驶离事端现场的;
3.交通事端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实行现场听候处理责任,弃车脱离事端现场后又回来的;
4.交通事端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脱离医院的;
5.交通事端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族留下假名字、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脱离医院的;
6.交通事端当事人承受查询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端当事人脱离现场且不供认曾发作交通事端,但有依据证明应知道发作交通事端的;
8.经洽谈未能达到共同或未经洽谈给付补偿费用显着缺乏,交通事端当事人未留下自己实在信息,有依据证明其强行脱离现场的。
三、以下6种状况归于闯祸逃逸
1.交通事端当事人对事端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洽谈处理,达到协议,并留下实在名字、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端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端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方位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端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集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脱离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族赞同,留下自己实在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回来的;
4.交通事端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脱离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端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依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端发作的;
6.有依据证明交通事端当事人因或许遭到人身损伤而被逼脱离交通事端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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