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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15:27

南宁市限价普通产品住宅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商场健康发展,合理调整住宅供给结构,构筑多层次住宅供给系统,恰当添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产品住宅的供给,缓解中等收入家庭住宅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办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办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造部等部分关于调整住宅供给结构稳定住宅价格定见的告诉》(国办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普通产品住宅(以下简称“限价住宅”),是指政府采纳投标、拍卖、挂牌方法揭露出让产品住宅用地时,提出最高出售价格、住宅套型面积和出售目标等约束要求,由开发建造单位经过揭露竞地价方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约束性要求开发建造和出售的普通产品住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限价住宅的项目规划、土地出让、开发建造、出售和办理。
第四条 市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市限价住宅项目的和谐办理。
市疆土办理部分详细担任限价住宅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业;市规划办理部分详细担任限价住宅规划批阅办理作业;市房产办理部分详细担任限价住宅出售办理作业。
市发改、房改、公安、民政、财务、物价、计算、督查等部分按各自责任,担任限价住宅办理有关作业。
第二章 项目建造方案及土地供给
第五条 市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会同发改、疆土、规划、房产办理部分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年度供给方案和住宅建造规划,合理确认限价住宅近期规划(2008-2012年)及年度建造方案、建造规划及用地的供给规划,并依据本市住宅需求改变状况,当令调整供给规划。限价住宅建造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六条 限价住宅建造用地应当实施揭露“投标、拍卖、挂牌”方法出让,且附加最高出售价格、出售目标规范、套型面积规范等条件。
限价住宅建造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方案及供给方案中优先组织。
第七条 限价住宅土地供给前,市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拟定开发项目的建造条件定见,清晰项目的建造规范、建造期限、配套设备内容及要求、产权界定及移送等内容。
第八条 限价住宅要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其间一居室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二居室控制在70平方米以下。
限价住宅项目的套型面积和套型份额,由市建造行政主管部分会同规划、疆土、房产等办理部分依据限价住宅建造规划及全市房地产商场运行状况、居民寓居水相等要素确认,并严格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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