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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22:44

个人信息维护法的适用范围是各国立法时都有必要处理的一个重大问题。它首要触及两个方面的判别或挑选:第一是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挑选,第二是计算机处理信息与手动处理信息的挑选。
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挑选
关于这个问题,各国或区域立法的形式差异比较大。既有在一部法令中心不加差异地适用于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也有在一部法令中分章规矩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也有经过不同法令别离规矩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还有法令只适用于公共部门的。
从个人信息维护的视点来看,不论是公共部门仍是私营部门,只需把握很多的个人信息,均存在乱用或侵略个人权力的或许。尤其在信息通讯技能高度发达、个人信息的搜集和处理本钱越来越低的环境下,这种或许性只会越来越大。因此,咱们以为,从理论上讲,实际上不存在所谓挑选问题,个人信息维护法有必要一起适用于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以加强对个人权力的维护。因此,从大部分国家的立法状况看,挑选的均是不加差异地将法令适用于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
少量国家或区域之所以在法令的适用范围上有其他的处理方法,咱们以为首要是由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考虑各自法令体系的特色。例如,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存在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传统上适用不同的法令规矩,不便于在一部法令中一起规矩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法令责任。即便规矩在一部法令中,也应分章差异加以规矩。这种考虑在德国、韩国、日本与我国台湾区域的立法中表现得比较显着,准则规划的作用也比较好。二是考虑法令规制的强度。一些国家或区域以为,为了坚持信息的有用活动,进步企业的功率,完成个人信息维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对企业的规制不能太多,更多地应经过市场机制或许职业自律机制处理问题。比如在美国,联邦隐私权法就只适用于联邦政府,并且,美国也没有计划拟定一部一般性的个人信息维护法。别的,在韩国,关于私营部门,政府拟定了指导性的攻略,供其处理个人信息时参阅适用。
关于这个问题,咱们以为应该选用统分结合的方法,既要有相等适用于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规矩,又要别离规矩对政府机关与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同的责任。这种处理方法首要是考虑到如下几个方面的要素:
A.从立法资源有限性的视点看,我国现阶段很难对个人信息维护别离拟定几个法令,别离适用于不同的主体。因此,与其由于立法技能上的原因此延迟整个立法的进程,还不如经过准则规划赶快发动个人信息维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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