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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调解协议书的性质和效力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23:42

工伤补偿调停协议书的性质和效能是什么?
原告欧算发是被告顺德市和兴修建工程有限公司雇请拆开修建吊笼的工人。l999年6月l0日,原告在作业时不小心从高处坠下受伤。事端发生后,原告被送入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治,住院的时刻是同年6月11日至11月l8日。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合计74637.8l元由被告付出,被告另付出了原告几千元的生活费用。在医治过程中,原告的兄长欧来发三次与被告洽谈一次性补偿的工作。原告于1999年11月l8日出院,出院的定论为:腰l紧缩性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后并截瘫,左跟骨、右挠、尺、状骨骨折,折瘫肌力2级。2000年3月l5日,顺德市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原告的伤情鉴定原告为二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靠。评残后,原被告再次洽谈一次性补偿的问题。2000年3月l5日,原告的托付代理人欧来发与被告的托付代理人甄锦新、于志雄在顺德市大良镇劳作争议裁决办公室达到协议,并签定了《工伤补偿调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好:
一、原被告两边同意在2000年3月l5日起停止劳作联系。伤者亲属欧来发在200O年3 月l5日前向被告及甄锦新所借到的现款不再交还,全部欠据也一起报废。
二、被告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原告计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和一次性残疾退休金、护理费、回家安顿的车费等合计人民币150000元。
三、伤者欧算发签收上列补偿金后,即与用工单位完结工伤保险联系,往后两边互不追查由此引起的全部职责,此案完结。该工伤补偿调停书后由欧来发拿给原告欧算发签名认可,而顺德市大良镇劳作争议裁决办公室作为调停部分在该协议书上加具了公章。在签定调停协议当日,被告即付出原告人民币150000元。2001年7月9日,原告欧算发以自已的伤还没有治好,自已是被逼医疗完结、被逼签定调停协议书为由向本院提申述讼,要求被告持续预付医疗费、护理费200000元。另查明,原被告没有签定劳作合同,被告雇请原告拆开修建吊笼属临时工性质,按件计酬,原告是第一天开工,两边没有签定过关于酬劳的书面协议,原告也没有收取过工钱。
【分析】
本案中,值得研讨的问题有两个,一是顺德市大良镇劳作争议办公室制造的《工伤补偿调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性质问题,其是否便是由劳作争议裁决部分所制造并由两边当事人签收的劳作争议调停书,二是假如其不是调停书,而仅仅是当事人就有关工伤补偿事宜所达到的合意的话,那么,该合意是否为一有用的合意,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对前一个问题的正确掌握,是正确处理本案的条件。由于假如该《协议书》是由劳作争议裁决部分所制造并由两边当事人签收的劳作争议调停书的话,其就具有和未申述的裁决裁决书平等效能,当事人便不能将已饱尝具有强制执行效能法律文书束缚的争议再一次提请人民法院以民事诉讼的方法作出裁判,即本案已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规模,假如人民法院已饱尝理了该案,则应以裁决的方式驳回原告的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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