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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补偿金的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19:56

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五十六条了解的答复
(法函[2003]4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你部2002年12月15日对我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五十六条履行中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一、《规则》第五十六条不适用于归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子,该类企业破产案子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告诉》和国发[1997]10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吞并破产和员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弥补告诉》的有关规则。在依据相关规则向破产企业员工发放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后,不再就免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予以补偿。
二、《规则》第五十六条中“依法或许依据劳动合同”的意义是:榜首,补偿金的数额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好,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好的,则应按照法令、法规、参照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则予以补偿。第二,假如劳动合同约好的补偿金或许依据有关规则确认的补偿金额过低或许过高,清算组能够依据有关规则进行调整。调整的规范,应当以破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员工十二个月的月平均薪酬为基数核算补偿金额:第三,清算组调整后,企业的工会、员工个人认为补偿金依然过低的,能够向受理破产案子的人民法院提出改变请求;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确认的员工补偿金有贰言的,按《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则的程序进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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