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是赔偿责任主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00:17
国家补偿职责是指国家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利危害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权益所承当的补偿职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利、履行职务的活动中有或许对公民的权益形成危害,而有危害就应有补偿。关于上述危害国家应承当补偿职责。这种应该由国家承当的危害补偿职责就称为国家补偿职责。
引起国家补偿职责的行为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国家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其详细活动是由其机关和工作人员施行的,其机关和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活动中或许形成危害,关于这种危害是由国家承当补偿职责,而不是由详细施行活动的机关和工作人员承当职责。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以国家的名义、代表国家而行使公共权利,进行职务活动,而不是以个人名义施行活动,当然其危害补偿应由其所代表的国家来承当。④
引起国家补偿职责的行为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国家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其详细活动是由其机关和工作人员施行的,其机关和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活动中或许形成危害,关于这种危害是由国家承当补偿职责,而不是由详细施行活动的机关和工作人员承当职责。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以国家的名义、代表国家而行使公共权利,进行职务活动,而不是以个人名义施行活动,当然其危害补偿应由其所代表的国家来承当。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