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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某实业发展公司诉联营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05:11

一、底子案情
某实业开展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称从1994年起先后与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签定 “合作开发某结构12井(天然气井)合同书”等3份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好两边联合出资,一起进行钻探工程,并按出资份额分配赢利。合同实行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一从1998年今后,没有按出资份额分配赢利为由,于2005年7月15日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一付出赢利等2841万元,持续实行三份天然气开发合同。2005年7月25日,原告改变诉讼恳求,要求被告一付出1998年1月至2005年6月合作开发天然气的赢利等4600万元,持续实行三份天然气开发合同。2006年3月26日,原告以被告一现已重组分立、其财物被划归某动力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并由被告二对被告一进行清算为由,追加被告二为本案被告。
沈春林律师承受被告一和被告二的托付,并以被告二署理人的名义出庭参与诉讼。
二、本案争议的焦点
1、原告与被告一签定的合作开发天然气井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A、是否由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藏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强制性标准而无效?B、是否是由于“名为联营实为假贷”而无效?)?
2、原告追加被告二为本案被告的理由为是否建立。
三、沈春林律师作为被告二的署理人出庭参与诉讼,并宣布如下署理定见(简略):
(一)原告追加被告二为被告,要求被告二承当给授予持续实行合同职责所根据的理由严峻不符合客观现实。
……
(二)原告没有供给也无法供给能足以证明其提出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理由的根据。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职责供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或许辩驳对方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根据加以证明。没有根据或许根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成果。” ……
综上,原告追加被告二为本案被告及其对被告二的诉讼恳求根据的理由是严峻曲解客观现实的;原告没有证明也底子无法供给根据证明其理由,……。恳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四、法院判定成果
2007年11月26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定,以为原告与被告一所签定的联营合同为无效合同,判定驳回原告对被告一和被告二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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