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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推荐: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具体条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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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社会稳妥费征缴办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社会稳妥费征缴办理办法第2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标准社会稳妥费征缴作业,确保社会稳妥金的发放,依据国务院《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稳妥费包含根本费、根本医疗稳妥费、费、费、费。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按照有关法令、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交纳社会稳妥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社会稳妥费征缴作业的领导,强化目标责任制,和谐处理社会稳妥费征缴作业中的问题,确保社会稳妥费征缴作业依法、有序进行。
  第四条 劳作确保行政部门是社会稳妥的归纳办理职能部门。省劳作确保行政部门担任全省社会稳妥费的征缴办理和监督检查作业。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各级劳作确保行政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妥费的征缴办理和监督检查作业。
  第五条 各级当地税务机关是社会稳妥费征收主体,实施五项社会稳妥费由当地税务机关会集、一致征收。
  省当地税务机关担任全省社会稳妥费的征收办理作业。县以上各级当地税务机关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妥费的征收。
  第六条 根本养老稳妥费的征缴规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出资企业、乡镇私营企业和其他乡镇企业及其员工,乡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实施企业化办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员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树立劳作合同联系的劳作者。
  根本医疗稳妥费的征缴规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出资企业、乡镇私营企业和其他乡镇企业及其员工,国家机关及其作业人员,事业单位及其员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赋闲稳妥费的征缴规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出资企业、乡镇私营企业和其他乡镇企业及其员工,事业单位及其员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有雇工的乡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树立劳作合同联系的工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本着自愿的准则参与赋闲稳妥。
  工伤稳妥费的征缴规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出资企业、乡镇私营企业和其他乡镇企业,实施企业化办理的事业单位。
  生育稳妥费的征缴规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出资企业、乡镇私营企业和其他乡镇企业,实施企业化办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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