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19:37
民事诉讼在现在这个社会是越来越遍及了,并且现在进行民事诉讼比较曾经更简单了。我国的民事诉讼的体系仍是不算太完善,在某些准则规则上还存在着坏处和一些不规范,民事诉讼的根据是非常重要的。那么我国民事诉讼统辖权的确认根据是什么?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为我们详细的解说吧。
我国民事诉讼统辖权的确认根据
好像级别统辖相同,地域统辖也存在按何种规范区分的问题。从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统辖的规则看,确认地域统辖的规范首要有两个:其一是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居处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络;其二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令现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络。根据以上规范,在当事人的所在地、诉讼标的等处于某一法院辖区内时,诉讼就由该区域的法院统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确认地域统辖也选用上述规范。我国法院的辖区同行政区划是共同的。在当事人的所在地等处于某一行政区域内时,诉讼就由设在该行政区域内的法院统辖。
地域统辖实际上是着眼于法院与当事人或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令现实的从属联系来确认的:从法院方面说,审理案子是它的职权,它应当有权审理发作在它辖区内的案子,在当事人的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坐落某一法院辖区内时,该法院应当有权审理。从当事人方面说,则因为居处、诉讼标的物等处于某一法院辖区内而与该法院发作一种从属联系,一旦发作诉讼,就应当遵守该法院的统辖。
我国民事诉讼统辖权特色
一、统辖的概念和类型民事诉讼中的统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子的分工和权限。统辖权便是各个法院根据统辖准则的规则,受理第一审案子的权限。与裁定统辖不同,民事诉讼中的统辖不是来源于两边当事人的授权,而来源于法令规则的统辖准则。统辖准则是诉讼活动的条件和根底,妥善解决统辖问题,不但能正确地确认每个法院审判权的行使,防止相互推委或许相互抢夺统辖权,防止当事人投诉无门;并且在涉外民事纠纷案子中依法保护我国的统辖权,也表现了国家主权准则。我国民诉法是根据下列准则来确认统辖的: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子和履行裁判;确保案子的公平审判;确保各级人民法院作业担负的均衡;确认统辖应详细清晰;有利于保护国家主权。根据上述准则,民诉法规则了级别统辖、地域统辖、专属统辖、指定统辖和移交统辖等准则。
二、级别统辖级别统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子的分工权限。我国的人民法院有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受理第一审案子。区分各级人民法院的统辖权限,首要考虑到案子的性质、影响的巨细和繁简的程度,详细而言:
(一) 基层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案子《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则:“基层人民法院统辖第一审案子,但本法还有规则的在外。”基层人民法院是法院系统中最低一级人民法院,数量多、散布广,因而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大部分第一审案子是有道理的,既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又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子。
(二) 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案子中级人民法院除受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子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则,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子首要有三类:
1、严重的涉外案子。一般的涉外案子由基层人民法院统辖,严重的涉外案子由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严重的涉外案子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案情杂乱或寓居在国外的当事人多的涉外案子。
2、在本辖区内有严重影响的案子。
3、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由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案子。这类案子首要有海事案子、海商案子、专利纠纷案子和严重的涉港、澳、台民事案子。
三、地域统辖地域统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子的权限分工。一般地域统辖一般地域统辖施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准则,即原告必须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述,由该人民法院受理案子。详细而言:
一般情况下,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为公民的,由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居处地与常常寓居地不共同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公民的居处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常常寓居地是指公民脱离居处地至申述时已接连寓居一年以上的当地,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当地在外。被告为法人或其他安排的,由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居处地是指法人或其他安排的首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首要经营地。
我国民事诉讼统辖权的确认根据有许多,条款也是非常多的,规则的是非常全面的,但在施行的过程中会有一些环节有些含糊,不行清楚明晰。了解更多的法令知识请上听讼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我国民事诉讼统辖权的确认根据
好像级别统辖相同,地域统辖也存在按何种规范区分的问题。从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统辖的规则看,确认地域统辖的规范首要有两个:其一是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居处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络;其二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令现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络。根据以上规范,在当事人的所在地、诉讼标的等处于某一法院辖区内时,诉讼就由该区域的法院统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确认地域统辖也选用上述规范。我国法院的辖区同行政区划是共同的。在当事人的所在地等处于某一行政区域内时,诉讼就由设在该行政区域内的法院统辖。
地域统辖实际上是着眼于法院与当事人或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令现实的从属联系来确认的:从法院方面说,审理案子是它的职权,它应当有权审理发作在它辖区内的案子,在当事人的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坐落某一法院辖区内时,该法院应当有权审理。从当事人方面说,则因为居处、诉讼标的物等处于某一法院辖区内而与该法院发作一种从属联系,一旦发作诉讼,就应当遵守该法院的统辖。
我国民事诉讼统辖权特色
一、统辖的概念和类型民事诉讼中的统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子的分工和权限。统辖权便是各个法院根据统辖准则的规则,受理第一审案子的权限。与裁定统辖不同,民事诉讼中的统辖不是来源于两边当事人的授权,而来源于法令规则的统辖准则。统辖准则是诉讼活动的条件和根底,妥善解决统辖问题,不但能正确地确认每个法院审判权的行使,防止相互推委或许相互抢夺统辖权,防止当事人投诉无门;并且在涉外民事纠纷案子中依法保护我国的统辖权,也表现了国家主权准则。我国民诉法是根据下列准则来确认统辖的: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子和履行裁判;确保案子的公平审判;确保各级人民法院作业担负的均衡;确认统辖应详细清晰;有利于保护国家主权。根据上述准则,民诉法规则了级别统辖、地域统辖、专属统辖、指定统辖和移交统辖等准则。
二、级别统辖级别统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子的分工权限。我国的人民法院有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受理第一审案子。区分各级人民法院的统辖权限,首要考虑到案子的性质、影响的巨细和繁简的程度,详细而言:
(一) 基层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案子《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则:“基层人民法院统辖第一审案子,但本法还有规则的在外。”基层人民法院是法院系统中最低一级人民法院,数量多、散布广,因而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大部分第一审案子是有道理的,既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又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子。
(二) 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案子中级人民法院除受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子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则,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子首要有三类:
1、严重的涉外案子。一般的涉外案子由基层人民法院统辖,严重的涉外案子由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严重的涉外案子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案情杂乱或寓居在国外的当事人多的涉外案子。
2、在本辖区内有严重影响的案子。
3、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由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案子。这类案子首要有海事案子、海商案子、专利纠纷案子和严重的涉港、澳、台民事案子。
三、地域统辖地域统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子的权限分工。一般地域统辖一般地域统辖施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准则,即原告必须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述,由该人民法院受理案子。详细而言:
一般情况下,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为公民的,由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居处地与常常寓居地不共同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公民的居处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常常寓居地是指公民脱离居处地至申述时已接连寓居一年以上的当地,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当地在外。被告为法人或其他安排的,由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居处地是指法人或其他安排的首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首要经营地。
我国民事诉讼统辖权的确认根据有许多,条款也是非常多的,规则的是非常全面的,但在施行的过程中会有一些环节有些含糊,不行清楚明晰。了解更多的法令知识请上听讼网进行专业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