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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人认定要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00:36
补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的侵权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别人的权力遭到危害,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职责的自然人。那么,补偿义务人确认的关键有哪些?补偿义务人的品种又包含哪些?下面就跟从听讼网小编的脚步,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答案吧。
一、补偿义务人的品种
1、医疗安排
在医疗危害补偿纠纷案子中,补偿义务人一般是为患者供给医疗服务的医疗安排,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并非一切医疗安排均可成为适格的被告。只要具有法人资格的医疗安排,或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可是依据《医疗安排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规则建立,具有必定的安排管理安排,并且具有独立的可合法处置的产业,也能够成为被告,即或许的补偿义务人。
2、补偿义务人医疗产品出产商、出售商
在因运用有缺点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后呈现危害结果时,患者能够向出产、出售缺点医疗产品的出产商、出售商提出索赔,后者即为此类医疗危害职责的补偿义务人。可是,除非患者是在医疗安排外自购医疗产品,不然患者很少独自向缺点医疗产品的出产商、出售商提出索赔。
3、补偿义务人血液供给安排
血站是收集、供给临床用血的安排,是不以盈利为意图的公益性安排。一般血站包含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依据《侵权职责法》第59条规则在被输入不合格血液后呈现危害结果时,患者能够向不合格血液的供给安排建议权力,后者即为此类案子的补偿义务人。
二、补偿义务人确认的关键
1、医院下设的门诊部不是适格的补偿义务人。虽然门诊部的建立经过了法定批阅程序,可是他们不具有法人地位,无法独立承当民事职责。
2、民营或私营医疗安排的安排形式不同于公立医院。在实践中,民营或私营医院多选用公司制安排形式,因而原告在申述时需特别加以留意,能够经过查询此类医院的工商登记档案来确认其详细称号。
3、开办个别诊所的医师是适格的补偿义务人。在法律地位上讲,个别诊所系属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则的个别工商领域。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就“补偿义务人确认关键有哪些”的问题为您总结的相关常识。补偿义务人的确认关键包含医院下设的门诊部不是适格的补偿义务人、民营或私营医疗安排的安排形式不同于公立医院以及开办个别诊所的医师是适格的补偿义务人。如有疑问,欢迎到听讼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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