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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的民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17:59
医疗差错的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正确理解2002年4月1日开端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4条中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责任”的规则。对此,会议清晰着重,对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司法解释规则的仅仅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医方对是否有医疗差错、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负有举证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榜首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因为差错损害国家的、团体的产业,损害别人产业的、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和榜首百一十九条“损害公民身体形成损伤的,应当补偿医疗费、因误工削减的收入……;形成逝世的并应当付出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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