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公司施工资质承揽工程责任谁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19:25
修建施工合同无效是指修建施工合同违背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不发生当事人希望的法令效能的修建施工合同。
法令咨询:个人借用公司施工资质承包工程人是否担责?
个人借用公司施工资质承包工程,由其付出管理费用,以该公司的名义签定施工合同,怎么看待该合同的效能?个人是否担责?
律师答复:
此状况实践中称之为“挂靠”,《修建法》第26条以强制性法令标准方式规则制止修建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答应其他单位或许个人运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包工程。故由此而缔结的合同违背了该条规则,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则,亦属无效。
《修建法》第66条明确规则,对该方式下承包工程不契合规则的质量标准形成的丢失,修建施工企业与运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许个人承当连带责任。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七条修建工程开工前,建造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向工程地点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收取施工许可证;可是,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在外。
依照国务院规则的权限和程序同意开工陈述的修建工程,不再收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请求收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现已处理该修建工程用地同意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修建工程,现已获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求拆迁的,其拆迁进展契合施工要求;
(四)现已确认修建施工企业;
(五)有满意施工需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造资金现已执行;
(八)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契合条件的请求颁布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造单位应当自收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请求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越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请求延期或许超越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修建工程因故间断施工的,建造单位应当自间断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陈述,并依照规则做好修建工程的保护管理工作。
修建工程康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陈述;间断施工满一年的工程康复施工前,建造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法令咨询:个人借用公司施工资质承包工程人是否担责?
个人借用公司施工资质承包工程,由其付出管理费用,以该公司的名义签定施工合同,怎么看待该合同的效能?个人是否担责?
律师答复:
此状况实践中称之为“挂靠”,《修建法》第26条以强制性法令标准方式规则制止修建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答应其他单位或许个人运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包工程。故由此而缔结的合同违背了该条规则,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则,亦属无效。
《修建法》第66条明确规则,对该方式下承包工程不契合规则的质量标准形成的丢失,修建施工企业与运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许个人承当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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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七条修建工程开工前,建造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向工程地点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收取施工许可证;可是,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在外。
依照国务院规则的权限和程序同意开工陈述的修建工程,不再收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请求收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现已处理该修建工程用地同意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修建工程,现已获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求拆迁的,其拆迁进展契合施工要求;
(四)现已确认修建施工企业;
(五)有满意施工需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造资金现已执行;
(八)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契合条件的请求颁布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造单位应当自收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请求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越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请求延期或许超越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修建工程因故间断施工的,建造单位应当自间断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陈述,并依照规则做好修建工程的保护管理工作。
修建工程康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陈述;间断施工满一年的工程康复施工前,建造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