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08:07案情:
江苏省教育厅(原江苏省教育委员会)为安稳苏北偏僻乡村中小学教师队伍,进步其整体素质,促进基础教育的变革和开展,决议以中小学民办教师为招生目标接收中等师范学生(简称中师民)。为此下发的《关于中师接收中小学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告诉》和《关于中师接收中小学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答复定见》规则:招生目标为1984年末曾经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作业并获得委任证书的现仍在岗的中小学民办教师和1986年末曾经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赞同聘任并报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存案的现仍在岗的中小学合同代课教师;中学教师应具有国家供认的专科结业及其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应具有国家供认的中师或其他中专结业及其以上学历;以省辖市为单位,在师范院校独自办班,学制二年;平常以自学为主,每年使用假日办班,教学方案应表现在职、成人特色;学员成果合格,颁布中师结业证书,归入国家分配方案,回原单位作业;其审阅选取权为江苏省教育厅,具有违背方案生育方针行为的,不得选取。
孙庆龙于2000年8月以小学民办教师身份参与江苏省中师民考试,其文化成果进入选取最低控制线。在成果发布和公示期间,有来电、来信告发孙庆龙存在违背方案生育问题,后经兴化市竹泓镇方案生育服务站出具孙庆龙无方案外生育行为的证明,兴化市教育局将孙庆龙列入选取上报名单,2001年11月江苏省教育厅赞同原告为选取目标;选取校园为江苏省泰兴师范校园。2001年12月,在处理入学手续前,又有来人、来电告发孙庆龙存在违背方案生育问题,兴化市教育局遂将告发情?鱿蛏霞督逃姓鞴芑乇ǜ妫滤锴炝煌苹喝胙АN耍锴炝?003年5月19日向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孙庆龙诉称,原告事实上现已江苏省教育厅审阅通过为选取目标,且依据兴化市竹泓镇竹二村村民委员会及竹泓镇方案生育服务站与兴化市方案生育局核对,均证明原告仅生育一胎女孩,无违背方案生育行为。两被告在无证据证明原告具有违背方案生育行为的情况下,采纳极不担任的情绪,使原告不能于2001年12月及时收到入学告诉书,被推缓入学至今,实属违法行政。两被告的不作为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一起侵权。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恳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当即赞同原告就读江苏省泰兴师范校园,为原告处理教师进编手续,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兴化市教育局辩称,对告发原告违背方案生育的问题进行查询,契合中师民选取作业准则和方针,不属违法行政。原告未收到江苏省泰兴师范校园入学告诉书与被告查询处理原告有无违背方案生育的问题没有关系。原告申述的要求处理入学手续及教师进编,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规模,且兴化市教育局不存在实行法定责任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