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俗习惯的接亲应属于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活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17:57
案情:家住遂川县乡村属客家籍的李明,在2006年12月14日举办婚礼,按客家风俗习惯约请同村同姓乡民协助,司机李福龙应李明的恳求,和另一司机各自驾驭自己的农用车为李明迎候新娘(接亲),李明许诺交给车辆油钱给他俩人。下午约5时,李福龙在接亲回来途中,通过公路时,为绕过右行车道上的牛群便驶向左面,不料撞到了放牛老汉李钧。李福龙与别人将李钧送往医院医治。过后6天,李钧的亲属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交警部门以现场变化、根据灭失为由,未作出事端认定书。经判定,李钧的胸部、右肩部两处均为九级伤残。李钧要求司机李福龙和新郎李明悉数补偿未果,于2007年6月28日将其俩人诉至法院,要求俩人补偿其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等合计39081元。李明辩论以为,李福龙职责协助我迎亲仅仅口头上说的,过后我依然交给其80元的汽油钱,归于租借车辆。
不合:本案事实无争议,关于李福龙与李明的归于何种法律联系有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是运送合同,理由是:依《合同法》第288条关于运送合同概念的规则。本案中,负有接亲职责的承运人是司机,将新娘和货品(陪嫁品)从起运地址新娘家运送到约好地址新郎家,新郎付出运送费用,契合运送合同的特征。所以司机有应当在合理的期间内将新娘和陪嫁品安全运送到约好地址的职责。接亲途中发作交通事端,按一般的交通事端补偿胶葛,司机应该按照在事端中的差错,承当民事补偿职责。根据《合同法》的合同相对性,以及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两者之间不能并存的唯一性,新郎不承当民事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是雇佣联系,理由是: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许指示范围内的出产经营活动或许其他劳务活动。本案中,司机在新郎的指示范围内,从事驾车劳务,去迎候新娘。新郎是雇主,司机是雇员。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称解说)第9条规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别人危害的,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雇员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致人危害的,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的,能够向雇员追偿”。本案交通事端中司机有重大过失,才发作致人危害。该解说第9条原意并非雇员有成心或许重大过失情况下,雇主一定要承当连带职责,而是有条件的,是雇员在无力或有限补偿下,才干为之。惋惜原告并未建议两被告承当连带补偿职责,按连带法定准则、“谁侵权,谁补偿”的现代民法准则及民事诉讼法规则,不能判令雇主承当连带职责。如果说雇主新郎承当补偿职责,此后新郎再向有重大过失的司机追偿,势必会构成讼累。为防止讼累,消除雇主的代替职责,应按照司机在交通事端中,由法官自在裁量区分的差错职责,直接判定其承当民事补偿职责。新郎在本案不承当民事职责。
第三种定见以为是职责帮工的法律联系,理由是:李福龙依当地风俗习惯为李明接亲,是为李明无偿供给劳务的行为,李福龙是帮工人,李明是被帮工人又是受益人,两边构成职责帮工的法律联系。按照《解说》第13条之规则,李福龙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即接亲的路途上,发作交通事端致人伤残,李明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李福龙在帮工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发作交通事端,要在补偿权利人恳求下,人民法院才干支撑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当连带职责。可是补偿权利人李钧没有要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当连带职责,法院判定两者承当连带职责显着不当。而该条对此种未恳求的景象,没有作出明确规则。这时应属法官自在裁量权来裁量了。鉴于李福龙有重大过失,其差错显着,在本次交通事端中负首要职责,李钧负非必须职责。判定李福龙承当首要民事补偿职责,李钧承当非必须民事补偿职责,可酌情判令李明承当部分补偿或补偿职责。
不合:本案事实无争议,关于李福龙与李明的归于何种法律联系有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是运送合同,理由是:依《合同法》第288条关于运送合同概念的规则。本案中,负有接亲职责的承运人是司机,将新娘和货品(陪嫁品)从起运地址新娘家运送到约好地址新郎家,新郎付出运送费用,契合运送合同的特征。所以司机有应当在合理的期间内将新娘和陪嫁品安全运送到约好地址的职责。接亲途中发作交通事端,按一般的交通事端补偿胶葛,司机应该按照在事端中的差错,承当民事补偿职责。根据《合同法》的合同相对性,以及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两者之间不能并存的唯一性,新郎不承当民事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是雇佣联系,理由是: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许指示范围内的出产经营活动或许其他劳务活动。本案中,司机在新郎的指示范围内,从事驾车劳务,去迎候新娘。新郎是雇主,司机是雇员。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称解说)第9条规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别人危害的,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雇员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致人危害的,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的,能够向雇员追偿”。本案交通事端中司机有重大过失,才发作致人危害。该解说第9条原意并非雇员有成心或许重大过失情况下,雇主一定要承当连带职责,而是有条件的,是雇员在无力或有限补偿下,才干为之。惋惜原告并未建议两被告承当连带补偿职责,按连带法定准则、“谁侵权,谁补偿”的现代民法准则及民事诉讼法规则,不能判令雇主承当连带职责。如果说雇主新郎承当补偿职责,此后新郎再向有重大过失的司机追偿,势必会构成讼累。为防止讼累,消除雇主的代替职责,应按照司机在交通事端中,由法官自在裁量区分的差错职责,直接判定其承当民事补偿职责。新郎在本案不承当民事职责。
第三种定见以为是职责帮工的法律联系,理由是:李福龙依当地风俗习惯为李明接亲,是为李明无偿供给劳务的行为,李福龙是帮工人,李明是被帮工人又是受益人,两边构成职责帮工的法律联系。按照《解说》第13条之规则,李福龙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即接亲的路途上,发作交通事端致人伤残,李明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李福龙在帮工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发作交通事端,要在补偿权利人恳求下,人民法院才干支撑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当连带职责。可是补偿权利人李钧没有要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当连带职责,法院判定两者承当连带职责显着不当。而该条对此种未恳求的景象,没有作出明确规则。这时应属法官自在裁量权来裁量了。鉴于李福龙有重大过失,其差错显着,在本次交通事端中负首要职责,李钧负非必须职责。判定李福龙承当首要民事补偿职责,李钧承当非必须民事补偿职责,可酌情判令李明承当部分补偿或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