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延期竣工验收的过错责任应该怎样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11:32
【案情】
原告贵建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2月28日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好由原告承建坐落被告校园内的学生公寓楼工程,由被告按合同约好的期限和方法付出工程款,并就两边的权力、责任进行了约好。合同签定后,原告按约好实行了承包工程建造的责任,并于2009年8月31日对该项已竣工的工程进行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后交给被告运用。2011年12月31日经工程结算评定,该学生公寓楼工程审定结算价为2212502.09元。但工程竣工后被告仅向原告付出工程款118万元,尚欠工程款1032502.09元,经原告屡次追讨,被告至今仍未付出,原告遂诉至法院,恳求判定被告付出工程款1032502.09元、违约金44250元(总工程款2212502.09元乘以2%)以及欠工程款利息258889.3元(从2009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至2013年8月31日止,今后的利息计至付清之日止)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尚欠原告工程款1032502.09元是现实,但原告要求其付出违约金44250元及及利息258889.3元,无现实及法律根据,其不同意付出。因合同约好工期总天数为160天,自2008年1月12日至同年7月12日,但原告却拖至2009年8月31日才竣工检验,超期414天,属违约,应承当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好每日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结算违约金(但不超越工程造价的2%),故原告应付出被告违约金91597.58元。别的,被答辨认无故推迟工期,形成其经济丢失951000元应予补偿。因为原告推迟竣工检验工期差错在先,故其不同意承当违约金及利息。
【不合】
1、工程延期竣工检验系原告或被告差错所形成的?应由谁承当违约责任?
2、被告应否承当按合同约好付出违约金及利息?
【分析】
法院以为,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系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合同内容没有违背法律规则,两边当事人也无贰言,法院承认该合同合法有用,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好实行各自的责任。根据合同约好施工工期自2008年1月12日开工,2008年7月12日竣工,总天数160天,实践竣工检验时刻为2009年8月31日,推迟竣工时刻414天,扣除经两边签字承认归于被告的原因以及气候反常的原因导致延误工期的时刻221天,归于原告方的原因导致延误工期的时刻193天,在实行合同的进程华夏、被告两边均有差错,均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032502.09元,有原告供给的付款状况及付款清单证明,被告也无贰言,法院予以承认。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付出拖欠的工程款1032502.09元及利息,理据充沛,应予支撑,但原告诉请的欠款利息自2009年10月1日起以本金1032502.09元核算不妥,因合同约好工程款应于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后18个月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付利息。本工程于2009年8月31日竣工检验合格,即应自2011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根据合同约好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1%,即19369元。发包人在工程竣工检验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的14天内(即2010年9月1日至14日)交还50%的保修金即9684.5元给承包人,在工程竣工检验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的14天内(即2011年9月1日至14日)交还余下的保修金9684.5元给承包人。详细核算方法为: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11年9月15日止以应交还保修金9684.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算利息;自2011年9月16日今后以应交还保修金1936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算利息;以所欠工程款额1032502.09元减去质量保修金19369元等于1013133.09元作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自2011年3月1日起计付利息。至于原告恳求判令被告付出推迟付出工程款违约金44250元,因原告又一起恳求被告付出拖欠的工程款利息,根据合同法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状况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好因违约发生的丢失额核算方法,但不能一起恳求既承当违约金又承当补偿丢失,只能挑选其一。合同法一起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责任或许实行合同责任不符合约好,给对方形成丢失的,丢失补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形成的丢失。本案被告违约形成原告的丢失即占用原告资金形成原告的丢失,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核算利息丢失。而利息丢失额比约好违约金44250元大,故法院只支撑原告的利息丢失。至于被告提出原告违约在先,故其不同意付出违约金及利息,并要求原告承当违约责任,补偿其违约金91597.58元,并补偿经济丢失人民币951000元,因其没有提出反诉,法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则,作出判定:被告贵港市某高中付出原告贵建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32502.09元及利息,利息核算方法为: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11年9月15日止,以应交还保修金9684.5元为本金;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本案收效判定确认的实行期限最终之日止以应交还保修金19369元为本金;自2011年3月1日起至本案收效判定确认的实行期限最终之日止,以尚欠工程款1013133.09元作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核算利息。
原告贵建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2月28日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好由原告承建坐落被告校园内的学生公寓楼工程,由被告按合同约好的期限和方法付出工程款,并就两边的权力、责任进行了约好。合同签定后,原告按约好实行了承包工程建造的责任,并于2009年8月31日对该项已竣工的工程进行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后交给被告运用。2011年12月31日经工程结算评定,该学生公寓楼工程审定结算价为2212502.09元。但工程竣工后被告仅向原告付出工程款118万元,尚欠工程款1032502.09元,经原告屡次追讨,被告至今仍未付出,原告遂诉至法院,恳求判定被告付出工程款1032502.09元、违约金44250元(总工程款2212502.09元乘以2%)以及欠工程款利息258889.3元(从2009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至2013年8月31日止,今后的利息计至付清之日止)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尚欠原告工程款1032502.09元是现实,但原告要求其付出违约金44250元及及利息258889.3元,无现实及法律根据,其不同意付出。因合同约好工期总天数为160天,自2008年1月12日至同年7月12日,但原告却拖至2009年8月31日才竣工检验,超期414天,属违约,应承当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好每日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结算违约金(但不超越工程造价的2%),故原告应付出被告违约金91597.58元。别的,被答辨认无故推迟工期,形成其经济丢失951000元应予补偿。因为原告推迟竣工检验工期差错在先,故其不同意承当违约金及利息。
【不合】
1、工程延期竣工检验系原告或被告差错所形成的?应由谁承当违约责任?
2、被告应否承当按合同约好付出违约金及利息?
【分析】
法院以为,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系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合同内容没有违背法律规则,两边当事人也无贰言,法院承认该合同合法有用,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好实行各自的责任。根据合同约好施工工期自2008年1月12日开工,2008年7月12日竣工,总天数160天,实践竣工检验时刻为2009年8月31日,推迟竣工时刻414天,扣除经两边签字承认归于被告的原因以及气候反常的原因导致延误工期的时刻221天,归于原告方的原因导致延误工期的时刻193天,在实行合同的进程华夏、被告两边均有差错,均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032502.09元,有原告供给的付款状况及付款清单证明,被告也无贰言,法院予以承认。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付出拖欠的工程款1032502.09元及利息,理据充沛,应予支撑,但原告诉请的欠款利息自2009年10月1日起以本金1032502.09元核算不妥,因合同约好工程款应于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后18个月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付利息。本工程于2009年8月31日竣工检验合格,即应自2011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根据合同约好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1%,即19369元。发包人在工程竣工检验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的14天内(即2010年9月1日至14日)交还50%的保修金即9684.5元给承包人,在工程竣工检验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的14天内(即2011年9月1日至14日)交还余下的保修金9684.5元给承包人。详细核算方法为: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11年9月15日止以应交还保修金9684.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算利息;自2011年9月16日今后以应交还保修金1936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算利息;以所欠工程款额1032502.09元减去质量保修金19369元等于1013133.09元作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自2011年3月1日起计付利息。至于原告恳求判令被告付出推迟付出工程款违约金44250元,因原告又一起恳求被告付出拖欠的工程款利息,根据合同法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状况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好因违约发生的丢失额核算方法,但不能一起恳求既承当违约金又承当补偿丢失,只能挑选其一。合同法一起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责任或许实行合同责任不符合约好,给对方形成丢失的,丢失补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形成的丢失。本案被告违约形成原告的丢失即占用原告资金形成原告的丢失,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核算利息丢失。而利息丢失额比约好违约金44250元大,故法院只支撑原告的利息丢失。至于被告提出原告违约在先,故其不同意付出违约金及利息,并要求原告承当违约责任,补偿其违约金91597.58元,并补偿经济丢失人民币951000元,因其没有提出反诉,法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则,作出判定:被告贵港市某高中付出原告贵建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32502.09元及利息,利息核算方法为: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11年9月15日止,以应交还保修金9684.5元为本金;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本案收效判定确认的实行期限最终之日止以应交还保修金19369元为本金;自2011年3月1日起至本案收效判定确认的实行期限最终之日止,以尚欠工程款1013133.09元作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核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