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清偿金额和责任解除是什么意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8 16:16
【追索权】清偿金额和职责免除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能够恳求被追索人付出的金额和费用。依据《收据法》第七十条之规则,该金额和费用包含:
①被回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许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同层次流动资金借款利率核算的利息;
③获得有关回绝证明和宣布通知书的费用。
由此可见,作为追索权标的的追索金额,一般要比作为付款恳求权标的的收据金额要大。
依据《收据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则,被追索人在依前述内容向持票人付出清偿金额及费用后,能够向其他汇票债款人行使再追索权,恳求其他汇票债款人付出相应的金额和费用,其包含:
①已清偿的悉数金额,即为满意这以后手(包含持票人或许其他追索权人)的追索权而付出的悉数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同层次流动资金借款利率核算的利息;
③宣布通知书的费用,即指被追索人在追索过程中发作的费用。
依据《收据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之规则,持票人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在承受清偿金额时,应当实行相应的职责,这一职责便是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回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假如持票人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回绝实行该等职责的,被追索人即可回绝清偿有关金额和费用。
依据《收据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则,被追索人清偿债款(依被追索的金额清偿债款)后,其职责免除。这儿的职责免除是以被追索人自己或其前手清偿收据债款为条件的,在被追索人依照《收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则向追索人进行清偿后,即发作免除收据职责的效能。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