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异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20:32裁定时效的性质虽与诉讼时效存在一致性,但由于在详细法律规则上略有不同,二者在适用上存在差异。
相同处:(1)都是指权力不行使并到达必定期间而损失法律保护的准则。(2)都是指损失胜诉权而未损失诉权。(3)除斥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力消除(裁定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虽仍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其于裁定部分的实体权力消除)。
不同处:(1)裁定时效固定为60日;诉讼时效则包括一般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不同的时效期间各不相同。(2)裁定时效中未规则时效间断、间断的条件,诉讼时效明确规则了时效间断、间断的条件。(3)裁定委员会可根据检查成果自动适用时效规则,人民法院则非依义务人建议,不得自动适用诉讼时效。(4)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超越规则请求裁定时效的,裁定委员会还应当受理,即裁定时效为可变期间。而诉讼的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间断、间断、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