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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借款违约金及利息能否同时获得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21:52
【案情】
2010年12月19日,徐某因资金短缺,向黄某告贷人民币72000元,借期一年,约好利息为月息1%,一起约好逾期未还加罚日千分之一违约金和追讨债务的费用,并出具借单一张 。逾期后,黄某屡次向徐某追讨,后因徐某躲着不见,也无法取得联系,遂变成胶葛。黄某向法院申述,恳求法院判令被告徐某偿还告贷本金72000元,并付出约好的利息及违约金。
【不合】
关于黄某能否要求徐某一起付出约好告贷的利息及违约金,存在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利息及违约金均是当事人的自主约好,是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该约好并未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依法应予支撑,徐某应按约好付出告贷的利息及违约金。
第二种定见以为:黄某与徐某约好的告贷的利息及违约金的总和已超越法令法规规则的上限,依法应予调整。
【分析】
为了标准金融市场,避免高利贷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假贷案子的若干定见》,其间第6条规则:民间假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越银行同期告贷利率的四倍。而黄某与徐某约好的告贷的利息及违约金的总和已远远超越上述规则的最高限额,也远远大于黄某实践遭受的丢失,如对该约好予以支撑,则无异于支撑高利贷。对上述胶葛的处理,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拟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假贷案子的若干定见》相关规则,对超越银行同类告贷利率的四倍以上的部分不予支撑。
作者:李聘亮
来历:听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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