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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可以在什么时候提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07:11
统辖权贰言是指当事人觉得人民法院没有统辖权的,然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贰言的恳求。统辖权贰言需求书面时刻提出,而且需求在法定期限内。那么,民事诉讼统辖权贰言能够在什么时候提出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民事诉讼统辖权贰言在什么时候提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提出统辖权贰言的规则在《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当事人对统辖权贰言应当在争辩期提出。《民事诉讼法》规则:“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申述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申述状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争辩状。”可见,当事人对统辖权提出贰言应当在争辩期内提出,详细地讲应从收到申述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假如当事人在15日内不提出统辖权贰言,或许以书面、口头方式表明承受法院统辖的,就以为是当事人自动抛弃了对统辖权提出贰言的权力,就无权再提出这种恳求了。
二、民事诉讼法关于统辖权贰言提出时刻的规则存在不合理之处,应该在往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进程进一步完善,例如:当事人为了躲避级别统辖的规则,先以小标的额申述,立案后在开庭审理进程中再追加诉讼恳求,假如追加后的诉求超越了一审法院审理规模,被告欲提出贰言,但此刻早已超越法定的提出统辖权贰言的十五天的时刻了,该怎么处理?假如确认被告现已无权再提出统辖权贰言明显不符合法理,假如确认被告能够请求统辖权贰言则有违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国外立法大多将提出统辖权贰言的时刻限定在争辩完结前提出相对合理,这也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则请求回避的时刻相符。
三、提出统辖权贰言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统辖权贰言的当事人一般为被告。
四、诉讼中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统辖权贰言。第三人分为有独立恳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两种。有独立恳求权第三人是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讼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统辖权提出贰言。有独立恳求权第三人如自动参与别人已开端的诉讼,应视为供认和承受受诉法院的统辖。而且,即便受诉法院对有独立恳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原本无统辖权,因为参与之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联系,受诉法院也根据兼并统辖取得了对参与之诉的统辖权。假如是受诉法院告诉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该第三人如以为受诉法院对他的诉讼无统辖权,能够回绝参与诉讼,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统辖权的法院提申述讼,而不用提出统辖权贰言。因而,不管在哪种状况下,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均不宜作为统辖权贰言的主体。
五、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仅仅参与别人之间已开端的诉讼,在诉讼中支撑所参与的一方,以保护本身利益。法院对案子有无统辖权,是根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认的,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力,所以无权提出统辖权贰言。
六、提出统辖权贰言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统辖权贰言的当事人一般为被告,诉讼中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统辖权贰言。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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