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竞业限制违约金如何维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17:51
原、被告两边虽在劳作合同中约好了保存商业秘密及竞业约束条款,可是,两边并未依照《江苏省劳作合同法令》规则,在劳作合同中一起约好在两边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后,被告作为用人单位给予原告经济补偿。下面听讼小编结合事例为你共享。
离任职工竞业约束违约金的维权
审理成果
法院审理以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存商业秘密责任的劳作者,能够在劳作合同或许保密协议中约好竞业约束条款,并应当一起约好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后,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其间,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作者脱离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取得的酬劳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依照约好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的,约好的竞业约束条款对劳作者不具有约束力。
法院依据查明的现实,依照《劳作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判定焦先生不予付出被告公司违约金10万元。
详细案情
现年45岁的焦先生原在南京一家船只配套公司作业,在职时是公司的产品出售业务员。焦先生的妻子宋女士4年前下岗,每月只享用单位发给的80元日子补助。2003年9月,没有作业的宋女士与老公各认缴15万元成立了一家船只设备公司,从事船只配件、电线、电缆、船用导航等产品的运营,公司由宋女士担任法定代表人。依据该公司2005年度年检陈述材料显现,其税后净利润仅为1.9万余元。
2004年8月23日,焦先生因身体原因向公司提出处理离岗手续,同年9月7日公司赞同了他的恳求,两边签定了离岗疗养协议,协议约好在焦先生离岗疗养至正式处理退休手续期间,公司每月共发给其234元,并奉告将从这笔收入中扣缴社会保险费和住宅公积金等,不行扣缴的部分由焦先生自己承当。两边签定上述协议的次日,公司又与焦先生补签劳作合同书,在合同书的“其它约好”项中,两边立有如下约好:丢失、走漏、转让本公司任何材料,应补偿本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职工退休后,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赛的出产、出售、技能等任何作业,不然补偿本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职工脱离本公司两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赛的出产、技能、出售等作业,不然补偿本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劳作合同签定后,焦先生即不再到公司上班。
2007年2月,焦先生原供职的船只配套公司收到一家研究所发来的船只配套产品合同传真件,该公司方知焦先生代表自家的公司出售了与本公司同类的产品,故确定焦先生违反了劳作合同中有关于保存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约好,所以向劳作裁定部分恳求裁定,要求判定焦先生付出公司10万元违约金。2007年6月,劳作裁定部分判定焦先生败诉,须向公司付出10万元违约金。焦先生不服这一判定,遂将船只配套公司告上鼓楼区法院,恳求法院判定其不向公司付出违约金。
案子审理中,原告提交其在中国银行的买卖查询记载,证明在离岗后扣除相关保险费用,其每月实践薪酬收入为49.99元至23.22元不等,且2007年2月份后,被告已停发原告薪酬。原告与其妻每月薪酬收入共103.22元,无法保持日子。
法官定见
该案一审审结后,主审法官表明,本案中,原、被告两边虽在劳作合同中约好了保存商业秘密及竞业约束条款,可是,两边并未依照《江苏省劳作合同法令》规则,在劳作合同中一起约好在两边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后,被告作为用人单位给予原告经济补偿。被告在“离岗疗养协议书”中所作出的每月发给原告234元的约好规范,低于2004年江苏省企业最低薪酬规范每月620元的80%。因而,该约好违反了原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9条的规则。被告既没有在原告脱离岗位后给予经济补偿,并且也没有按最低薪酬规范发足薪酬,所以其坚持要求原告承当竞业约束责任,也就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以原告出资建立的公司及代表该公司与某研究所签定购销船用插头合同为由,要求原告给付10万元违约金的定见,法院天然不予支撑。
离任职工竞业约束违约金的维权
审理成果
法院审理以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存商业秘密责任的劳作者,能够在劳作合同或许保密协议中约好竞业约束条款,并应当一起约好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后,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其间,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作者脱离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取得的酬劳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依照约好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的,约好的竞业约束条款对劳作者不具有约束力。
法院依据查明的现实,依照《劳作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判定焦先生不予付出被告公司违约金10万元。
详细案情
现年45岁的焦先生原在南京一家船只配套公司作业,在职时是公司的产品出售业务员。焦先生的妻子宋女士4年前下岗,每月只享用单位发给的80元日子补助。2003年9月,没有作业的宋女士与老公各认缴15万元成立了一家船只设备公司,从事船只配件、电线、电缆、船用导航等产品的运营,公司由宋女士担任法定代表人。依据该公司2005年度年检陈述材料显现,其税后净利润仅为1.9万余元。
2004年8月23日,焦先生因身体原因向公司提出处理离岗手续,同年9月7日公司赞同了他的恳求,两边签定了离岗疗养协议,协议约好在焦先生离岗疗养至正式处理退休手续期间,公司每月共发给其234元,并奉告将从这笔收入中扣缴社会保险费和住宅公积金等,不行扣缴的部分由焦先生自己承当。两边签定上述协议的次日,公司又与焦先生补签劳作合同书,在合同书的“其它约好”项中,两边立有如下约好:丢失、走漏、转让本公司任何材料,应补偿本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职工退休后,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赛的出产、出售、技能等任何作业,不然补偿本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职工脱离本公司两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赛的出产、技能、出售等作业,不然补偿本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劳作合同签定后,焦先生即不再到公司上班。
2007年2月,焦先生原供职的船只配套公司收到一家研究所发来的船只配套产品合同传真件,该公司方知焦先生代表自家的公司出售了与本公司同类的产品,故确定焦先生违反了劳作合同中有关于保存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约好,所以向劳作裁定部分恳求裁定,要求判定焦先生付出公司10万元违约金。2007年6月,劳作裁定部分判定焦先生败诉,须向公司付出10万元违约金。焦先生不服这一判定,遂将船只配套公司告上鼓楼区法院,恳求法院判定其不向公司付出违约金。
案子审理中,原告提交其在中国银行的买卖查询记载,证明在离岗后扣除相关保险费用,其每月实践薪酬收入为49.99元至23.22元不等,且2007年2月份后,被告已停发原告薪酬。原告与其妻每月薪酬收入共103.22元,无法保持日子。
法官定见
该案一审审结后,主审法官表明,本案中,原、被告两边虽在劳作合同中约好了保存商业秘密及竞业约束条款,可是,两边并未依照《江苏省劳作合同法令》规则,在劳作合同中一起约好在两边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后,被告作为用人单位给予原告经济补偿。被告在“离岗疗养协议书”中所作出的每月发给原告234元的约好规范,低于2004年江苏省企业最低薪酬规范每月620元的80%。因而,该约好违反了原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9条的规则。被告既没有在原告脱离岗位后给予经济补偿,并且也没有按最低薪酬规范发足薪酬,所以其坚持要求原告承当竞业约束责任,也就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以原告出资建立的公司及代表该公司与某研究所签定购销船用插头合同为由,要求原告给付10万元违约金的定见,法院天然不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