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21:59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庄土地承揽法释义: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与村庄土地承揽,改动、免除承揽合同,干与承揽方依法享有的出产运营自主权,或许逼迫、阻止承揽方进行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等危害土地承揽运营权的行为,给承揽方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危害赔偿等职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许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职责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释义】 本条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危害土地承揽运营权,应当承当的法令职责的规则。
安稳和完善土地承揽联系,是党的村庄方针的柱石,是保证农人权益、促进农业开展、坚持村庄安稳的准则根底。中心在1992年的有关文件中曾指出,要使家庭联产承揽为主的职责制长期安稳,并不断完善,有必要将其归入法制的轨迹。依法办理村庄承揽合同,这是安稳和完善家庭联产承揽制的重要保证。农业承揽合同一经依法签定,即具有法令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行改动或许免除。农业承揽合同的办理,包含合同的签定和鉴证,无效合同的承认和处理,合同的改动或许免除,合同纠纷的调停和裁定等,都有必要严厉依照法令程序就事,一定要根绝单方面违约、毁约的现象,根绝在农业承揽合同的办理上逼迫指令、随意侵权、以权代法等行为。1995年中心文件又着重,要坚决维护承揽合同的严肃性。禁止强行免除未到期的承揽合同,对违反法令、法规和方针,强行免除未到期承揽合同,危害农人合同权益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形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查处。
关于承揽方的运营自主权问题,1998年中心有关文件指出,要实在保证农户的土地承揽权、出产自主权和运营收益权,使之成为独立的商场主体。1999年中心有关文件又指出,坚持尊重农人的志愿和出产运营自主权。实在尊重、依法维护农户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商场运营主体位置,维护农人的出产积极性,把调整农业出产结构的自主权真实交给农人。各级政府要加强信息引导和演示辅导,禁止行政干涉、逼迫指令和搞“一刀切”。
在安稳家庭承揽运营准则的根底上,答应土地承揽运营权合理流通,是农业开展的客观要求,也契合党的一向方针。当时村庄呈现的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大都反映了出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装备,总体上是健康的。可是,一些村庄推广的土地流通,存在不少违反农人志愿、危害农人利益的问题,有的随意改动土地承揽联系,逼迫流通,侵犯了农人的承揽运营权;有的把土地流通作为添加村庄收益的手法,与民争利,危害了农人的利益;有的强即将农户的承揽地长期、大面积转租给企业,影响了农人正常的出产日子;有的借土地流通之名,随意改动土地农业用处。这些问题如不加以纠正,将引发许多对立,乃至不坚定村庄的根本运营准则。土地流通是村庄经济开展、村庄劳动力搬运的必然结果。只要第二、三次工业兴旺、大大都农人完成非农工作并有安稳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历的当地,才有或许呈现较大规模的土地流通,开展适度规模运营。总体上看,我国绝大大都村庄现在尚不具有这个条件。因而,土地使用权流通一定要坚持条件,不能刮风,不能下目标,不能强制推广,也不能用收走农人承揽地的方法搞劳动力搬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