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代位权诉讼管辖中的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20:01
债务人代位权归于债务的对外效能,打破了债的相对性,触及第三人的权力,代位权是债务的一种法定权能,不管当事人是否约好,债务人都享受此权力。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相关材料,以供咱们阅览,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
一、代位权诉讼统辖的法律规则
因为我国曾经并没有代位权准则,故民事诉讼法没有对代位权的施行作程序方面的规则。关于代位权诉讼的统辖问题,《合同法解说》第14条作出了清晰的规则,即“债务人按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则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
二、代位权诉讼之统辖与协议统辖、协议裁定之和谐问题
1、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统辖、协议裁定。首要,根据《合同法解说》第73条的规则,债务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建议权力,只能经过法院的途径进行,也即只能经过代位权诉讼的方法建议权力,这就扫除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签定裁定协议的可能性。其次,应当以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亦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定统辖协议。
2、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他们之间的债务债务胶葛签定统辖协议或裁定协议的,应确认对债务人不生效能,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进行。可是,该统辖协议或裁定协议关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超越债务人代位恳求数额的债务胶葛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能。
3、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现已签定有统辖协议,应当怎么加以和谐之问题。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即被告居处地法院)与协议统辖的法院不共同时的状况,假如二者是共同的,则不存在需求加以和谐的问题。
三、债务人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居处的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统辖问题
《合同法解说(一)》第14条关于统辖的规则归于特别的地域统辖,债务人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居处的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归于涉外民事诉讼。关于涉外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专门规则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该规则相对民事诉讼法的其他华章而言是特别规则与一般规则的联系,应该优先适用,只要在该篇没有规则的状况下,才适用民事诉讼法其他华章的规则。代位权胶葛归于产业权益方面的胶葛,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则,确认统辖法院。这意味着代位权诉讼能够由合同钓签定地或实行地、诉讼标钓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助产所在地、被告代表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合同法解说(一)》第14条关于代位权诉讼统辖的规则,应该视为代位权诉讼统辖的一般性规则,不适用于涉外代位权诉讼,不然,债务人只能向国外的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这显着不合理,既不利于债务人行使其权力,也不利于维护国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违反了我国民诉法关于涉外案子统辖的基本原则。故涉外代位权诉讼只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则确认统辖法院。
在《合同法解说》中规则了代位权诉讼统辖的问题,当债务人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时,有权统辖受理的人民法院是指被告居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债务人代位权诉讼统辖实际上是一种特别统辖。当债务人依法提起代位诉讼时,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协议无效,并且,值得咱们留意的是在代位权诉讼中不能协议统辖、协议裁定。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有关的相关材料。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代位权不能脱离债务人的债务而存在,是依附于债务的一种特别权力,随债务的发生、移转和消除而发生、移转和消除。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