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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自首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18:17
自首关于许多违法行为都具有减轻量刑的效果,所谓“抗拒从严,率直从宽”,关于自首,在法律上也是有其要求的,一些率直行为构不成自首,就不会有减轻刑期的效果。那么职务侵吞罪自首的确定是怎么的呢?听讼网小编就为咱们介绍一下关于自首的法律规矩。
一、职务侵吞罪自首的确定
职务侵吞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违法行为。
关于自首的界说,刑法第67条第1款已作明确规矩:“违法今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据此,确定自首有必要一起具有两项根本要件。一是有必要自动投案;二是有必要照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过。
刑法第67条第2款规矩:“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以自首论。”
因此在使用职务之便不合法侵吞公司资产和金钱后,能主意向公安机关自动照实地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是能确定为自首的。
二、自首情节确定的根本规矩
1、契合法定要件
依据刑法规矩,自首有必要一起具有“自动投案”和“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两项要件。
关于“自动投案”的规矩,依据最高法《解说》和《详细意见》的规矩,共有12种状况可确定为“自动投案”。详细如下:
(1)违法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安排或许其他有关担任人员投案的;
(2)违法嫌疑人因病、伤或许为了减轻违法结果,托付别人先代为投案,或许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过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安排或许司法机关盘查、教育后,自动告知自己的罪过的;
(4)违法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预备去投案,或许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违法嫌疑人自动,而是经亲朋奉劝、伴随投案的;
(7)公安机关告诉违法嫌疑人的亲朋,或许亲朋自动报案后,将违法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违法后自动报案,虽未标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问询时告知自己罪过的;
(9)明知别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招认违法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违法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问询时自动告知自己罪过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纳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阻隔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意向履行机关告知尚未被把握的违法行为的;
(12)其他契合立法原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景象。
2、自首行为的主客观共同
司法实务中,确定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有必要查明其片面上是否有认罪、悔罪的情绪,客观上是否能体现除投案的自动性和自愿性,以及供述时能否诚实地合作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只需片面上具有自动投案,活跃合作侦办,对其违法事实能招认不讳即可,对其依据何种动机施行自首行为则可不用深究。
以上便是关于职务侵吞的自首确定的法律规矩,只需在实施违法行为后有悔罪体现主意向有关机关照实地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就能确定是自首的体现,依据案子的轻重程度对量刑是有必定的减轻。犯错不可怕,只需有悔改之心有悔改的举动便是可贵的。假如你还有其它问题,可在咱们听讼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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