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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有什么权利与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11:02
一、刑事诉讼中辩解人的权力与职责
1.辩解人的权力主要有:
①承受托付担任辩解人的权力。
②查阅、摘录、仿制案子资料权和会晤通讯权。刑诉法第40条规则:“辩解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判定资料,能够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晤和通讯。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检察院答应,也能够查阅、摘录、仿制上述资料。”刑诉法第39条规则:“辩解律师能够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晤和通讯。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答应,也能够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晤和通讯。”
③调查取证权。这是辩解律师的权力,其他辩解人没有这项权力。刑诉法第43条规则:“辩解律师经证人或许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赞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也能够请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告诉证人出庭作证。辩解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答应,并且经被害人或许其近亲属、被害人供给的证人赞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
④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解定见权。
⑤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争辩权。
⑥经被告人赞同,提出上诉的权力。
⑦对强制措施超越法定期限的,辩解人有权要求革除。
⑧署理申诉权。
⑨依法独立进行辩解权和人身权力不受侵略。
⑩回绝辩解权。辩解律师发现托付事项违法,托付人使用律师供给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许托付人隐瞒现实的,有权回绝辩解。
特别重视:辩解律师与其他辩解人的诉讼权力不完全相同,辩解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诉讼权力也不相同,留意差异。
2.辩解人的职责
辩解人的职责主要有: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革除其刑事职责的资料和定见,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解律师和其他辩解人不得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藏匿、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不得要挟、诱惑证人改动证言或许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搅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辩解人的概念
辩解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托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解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刑诉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解权以外,还能够托付一至二人作为辩解人”。
特别重视:在一起犯罪案子中,一名辩解人不得一起承受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托付,作为他们的一起辩解人。
三、辩解人的规模
刑诉法第33条:“下列的人能够被托付为辩解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引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朋。正在被执行惩罚或许依法被掠夺、约束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解人。”
四、辩解人的位置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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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解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位置,依法独立实行职务,只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控诉的职责。
刑诉法第37条规则:“辩解人的职责是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革除其刑事职责的资料和定见,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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