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注册若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21:41
发布部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1994]19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区域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挂号注册的若干定见》,现已省政府赞同,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履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九日关于公司挂号注册的若干定见省人民政府:自本年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管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正式施行以来,全省总的施行状况是好的;但由于还有一些与《公司法》配套的法规没有出台,工作中遇到了一些亟待清晰的问题。为了认真贯彻好《公司法》及《法令》,加速我省现代企业制度建造的脚步,现对有关方针性问题提出以下定见:一、关于新树立公司的规模问题。《公司法》及《法令》的调整规模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从现在起,一切新树立的公司都有必要契合《公司法》及《法令》所规则的条件,别离挂号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契合规则条件的,不得挂号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除上述两类公司外,新树立的其他经济组织,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法令》的规则,请求挂号为不称公司的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二、关于新树立公司的批阅问题。《公司法》规则,法令、行政法规对树立公司规则有必要报经批阅的,在公司挂号前依法处理批阅手续;除此之外,由公司挂号机关直接受理挂号。往后,除法令、行政法规有清晰规则的外,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方针性文件,不再作为公司挂号的必要条件,以防止引起不必要的行政诉讼。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批阅问题。全省(不包括宁波市)树立股份有限公司除经国务院授权的部分同意的外,一致由省政府证券委员会审阅,报省政府同意;宁波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省政府托付宁波市人民政府批阅。四、关于树立国有独资公司的问题。《公司法》规则,国家授权出资的组织或国家授权的部分能够独自出资树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务院对“国家授权出资的组织和国家授权的部分”作出清晰规则前,对省级各经济主管部分、省直属国有大型企业、公司,暂答应其树立国有独资公司,并按有关规则处理产权挂号、财物评价等手续。各市、县树立国有独资公司参照上述方法履行。五、关于对原有公司和其他企业进行标准化公司改建的问题。对这项工作态度要活跃,脚步要保险。凡契合《公司法》规则条件的公司,能够持续保存并进行从头挂号;对不完全契合《公司法》规则条件的公司,应活跃创造条件,逐渐标准,现在仍维持现状,待国务院有关施行方法下达后,另行布置。对其他不称公司的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应在各级政府的一致领导下,经过试点,有方案、有步骤地进行。国有企业和团体企业改建为公司,有必要按《公司法》规则的条件和要求,转化运营机制,依法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整理债权债务,评价财物,树立标准的内部管理组织。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求挂号为公司的,凡契合《公司法》规则的条件,能够挂号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逐渐完善内部运行机制,不契合条件的不得称公司。对乡(镇)经济联合社树立的村庄团体财物运营公司,可持续进行试点。以上定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分履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全部评论(0)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