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谁是行政诉讼案的共同诉讼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3 18:06
一、一申述讼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则:当事人一方或许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详细行政行为发作的行政案子,或许因相同的详细行政行为发作的行政案子、人民法院以为能够兼并审理的,为一申述讼。能够看出,一申述讼人是指原告或被告一方为两个以上,诉讼客体相同,而且诉讼建议一起。这儿的关键是:
1、当事人一方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
2、诉讼标的相同。所谓相同,是指同一或许同类两种状况。
3、诉讼建议一起。所谓一起,是指一申述讼人之间的诉讼建议之间没有底子抵触或许实质性的差异,并不是指诉讼建议完全相同。
4、案子属同一人民法院统辖,而且人民法院决议进行兼并审理。
二、必要一申述讼人
这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详细行政行为的诉讼。在这种一申述讼中的当事人即为必要一申述讼人。
1、必要一申述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一,是指诉讼客体是同一个详细行政行为。所谓同一个详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一个意思表明为意图,作出了一个处理决议,不管作出的行政机关有几个或许行政相对人有几个。换句话说,被诉行政行为自身是一个独立、完好的详细行政行为,该行为或许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一起作出,或许是一个详细行政行为处理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
2、必要一申述讼人因同一详细行政行为而发作了不可分割的法令或许现实联络。一申述讼当事人关于引起争议的同一详细行政行为,有着一起的好坏联络,即一起的权利义务联络,任何一人的诉讼行为都会影响其他人的权益,任何一人都无权替代全体,不能分案审理。其实质是一个案子,一个详细行政行为,只是诉讼当事人为大都。因而,一申述讼人有必要一起参与诉讼。假如有遗失,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参与诉讼。假如是一起被告,则应当在寻求原告赞同的基础上追加,被追加的被告无权回绝。假如是一起原告,法院有义务告诉未申述的其他一起原告参与诉讼。假如这些人依然不肯参与诉讼,法院则不能强行追加,但能够告诉他们以第三人参与诉讼。对此,《行诉法解说》第24条规则:行政机关的同一详细行政行为触及两个以上好坏联络人,其间一部分好坏联络人对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提申述讼,人民法院应当告诉没有申述的其他好坏联络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3、一申述讼人都是独立的法令主体,有独立的诉讼法令地位,一个人的行为对其他一申述讼人没有法令上的约束力。他们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并对各自的行为担任,各自能够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
4、一申述讼人主要有以下景象:(1)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一起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分决议书中别离予以处分。(2)法人或安排因违法而被处分,该法人或安排的担任人或直接行为人一起被一个处分决议处分。(3)两个以上一起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均表明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申述的一起受害人就成为一起原告人。(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一起行政决议方式,处理或处分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
三、一般一申述讼人
一般一申述讼人是指诉讼标的是相同的详细行政行为,法院决议兼并审理,两人以上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这种一申述讼的当事人便是一般一申述讼人。所谓相同的详细行政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处理同类现实、适用相同法令的详细行政行为。例如,某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违背"门前三包"的规则为由,对毗连的6家商铺别离处以罚款,对这6家商铺的6个处分行为别离是相同的详细行政行为,假如这6家商铺均不服,或有两家以上的商铺不服,别离以自己的名义在简直相同的时间里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人民法院以为能够兼并审理,别离判决。能够看出,相同详细行政行为发作的是几个案子而非一个案子,一申述讼人之间在现实上或法令上并无当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络,只是由于诉讼标的归于同一品种,即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有相同、相类似的性质,所以在程序上被一致起来,法院以为适宜兼并审理并实施兼并审理。
这儿需求留意的是,一般一申述讼并不是有必要要兼并,关键在于能否到达并案审理简化诉讼的意图。
一般一申述讼,能够由一申述讼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并案审理,然后由法院检查,以为能够兼并的才干实施兼并。也能够由法院自动检查,以为适宜并案的,则依职权进行并案审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