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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被雷劈倒的保护植物犯罪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08:20
案情:
2012年4月,一株香樟树(系国家重点维护植物)被雷劈倒。该树地点的村小组多人通过协商,决定将树木出卖。谢某闻讯,在未处理收买国家重点维护植物的相关手续情况下,以2500元人民币收买该香樟树。当晚,谢某雇车将树木运往福建出售时被查获。经判定,该香樟树为国家二级维护植物。
不合定见:
对谢某是否构成违法,有不同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谢某的行为构成不合法收买国家重点维护植物违法。由于收买国家重点维护植物,应向国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相关手续,即便是天然原因逝世的树木也不破例。谢某未处理手续私行收买,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定见以为,谢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因国家维护的野生植物是成长的活木,而非因天然原因逝世的树木,且案中香樟树并非谢某砍伐,其收买已逝世的香樟树不构成违法。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理由如下:
首要,天然灾害毁损的林木依然归于维护规模。《国家林业局关于未请求林木砍伐许可证砍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以为:“除农村居民砍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一切的零散林木外,凡砍伐林木,包含砍伐‘火烧枯死木’等天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请求林木砍伐许可证,并依照林木砍伐许可证的规则进行砍伐。”据此,国家对林木的维护并不区别活木仍是死木,因天然灾害逝世的林木仍归于维护规模。香樟树的逝世与否不影响违法嫌疑人谢某行为的违法性。
其次,对国家维护植物的收买应实行同意程序。《野生植物维护法令》第18条规则:“制止出售、收买国家一级维护野生植物。出售、收买国家二级维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其授权的组织同意。”香樟树归于国家二级维护野生植物,出售、收买均应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组织的同意。违法嫌疑人谢某未实行上述同意程序,其行为现已侵犯了国家对野生植物的办理次序,应当遭到法令追查。
再次,谢某行为到达立案规范。刑法第344条规则:“不合法收买、运送、加工、出售宝贵树木或许国家重点维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一)》第71条规则:“违背国家规则,不合法收买、运送、加工、出售宝贵树木或许国家重点维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谢某未实行法令规则的同意程序,私行收买国家重点维护植物香樟树,现已侵犯了国家环境维护的客体,损坏了国家对重点维护植物的办理次序,且现已到达了违法的立案规范,构成不合法收买国家重点维护植物罪。
需求指出的是,出售香樟树的行为构成不合法出售国家重点维护植物罪,假如乡民小组成员出售时未处理相关手续,也构成违法。
(作者单位: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相关法令知识:
不合法收买、运送、加工、出售国家重点维护植物、国家重点维护植物制品罪(撤销不合法砍伐、损坏宝贵树木罪,刑法第344条),是指不合法收买、运送、加工、出售国家重点维护植物、国家重点维护植物制品,损坏国家林业办理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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