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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双方注意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15:59

从房地产维权监督站得悉,监督站建立才一个多月,现已收到了二手房生意多起投诉。监督站工作人员剖析,引发投诉的原因大都为“生意盲”事前未具体了解购房程序、相关手续不完备以及对合同或协议条款内容还没有了解清楚就盲目签字等。
为了引起二手房生意两边的留意,在这里请专业人员对两个典型胶葛进行了“解剖”。
卖房人不是产权人
XX于2007年10月在某中介看中一套房子,并与卖家某某签定了一份“XX市房产转让协议”。但XX并不是该房子的产权人,该房子的产权归于XX。两边签定的协议中注明,XX和某某是父女关系,XX是某某的托付代理人,可是没有出具书面托付书,XX在没有看到正式托付书的状况下仍是经过中介和某某签定了房子转让协议,并向其交给了1万元定金。
过后据某某了解,某某和XX并非父女关系,为此他要求XX出具合法有用的托付证明。当XX拿出证明后,某某又以为XX谎报和某某是父女关系,归于诈骗行为,确定此生意存在危险,要求间断合同,并交还1万元定金。
因为生意两边都存在必定差错,要全额退款存在难度。后经监督站屡次和谐,这起投诉才圆满解决。
XX房产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XXX剖析这一胶葛时指出,这个胶葛主要是因为房产中介没有标准操作,事前权属审阅不清形成的。
他介绍说,一般正规中介在接手二手房生意生意时,都会事前查询清楚:该房子产权人是谁,是否有产权共有人,共有人是否一起赞同出售产权,该房子产权归于什么性质,能否上市进行生意等出售房源的具体状况主要是靠中介进行把关,假如出问题,中介公司应承担责任,因而挑选正规中介进行生意十分重要。
别的,房子产权人托付别人进行生意,应该出示经过公证处公证的书面托付书,或者是在房产经纪人在场的状况下,房子产权人向被托付人出示托付书,这样托付书的效能才被认可。
在此需留意顾客在买房前应事前具体了解房子的相关状况,如发现协议书有疑点或房子手续不齐,要慎重考虑,不行盲目签字。
首付款没按时到账
10月20日,方案卖房的XX与中介签定了一份二手房生意协议。协议条款中说明晰XX的房子总价及首付款额度,但关于XX何时能拿到首付款并未作书面承认,中介仅仅口头许诺11月5日将首付款交给给XX。
所以,到了11月5日XX就向中介讨要首付款,谁知中介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XX原方案拿到首付款后再去买房,因为中介失期,他的方案被打乱,在万般无奈之下投诉到房地产顾客维权站。经过维权站的屡次调停,该中介总算将19万首付交到XX手上。
在二手房生意进程中,何时付出首付款、何时过户、何时交代、何时付出尾款,生意两边应在合同中一一清晰约好,不能仅做口头许诺,假如金钱的付出时刻、金额等有调整,还需要签定补充协议。
一般来说,付过首付之后、处理过户手续之前,余款都是打到中介公司帐上,办完过户手续之后,余款由中介公司转到卖方手里。
假如市民不放心将购房款打到中介帐户,能够挑选产监处推出的“二手房生意资金保管事务”,资金交给和交房进程都在保管部分的监管下完结,能够下降二手房生意的危险。
别的需指出的是,中介公司不允许从事房子生意生意,上述事例中,该中介从业主手中买房,这一操作是有问题的。
并且顾客在买房时,对房产生意合同的各项要件必须有具体约好,不要轻信口头许诺,以防止不必要的损失和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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