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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丧偶者也有遗产继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00:04

遗产胶葛是社会比较重视的焦点论题,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相似事例,其间再婚丧偶者的遗产承继权问题比较突出。社会上一般对再婚丧偶者持有极大成见,以为其不应当承继再婚遗产,特别是继子女更是难以容忍别人承继生身父亲或母亲的遗产,为此在继子女与继爸爸妈妈之间常常发作遗产胶葛,对簿公堂。
为此,我院高度重视此类案子的审理,并经过案子审理,倡议社会公德,培养调和精力,有用促进调和家庭、调和人际联系的构建,避免民转刑案的发作。例如在审理一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遗产承继胶葛案子时,法官经过宣扬《承继法》,释明法理,以亲情为切入点,以调停方法保险地处理案子,让两边的承继权得以承认和维护,使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的遗产胶葛得以顺畅处理,停息了诉争,完成了法令作用与社会作用的一致。
案情的原因是原告江翠华与被告杨昆、杨芳系继母与继子女联系,原告之夫杨海波(二被告之父)于2006年9月3日逝世,留传座落于个旧市建设路193号3幢504号住宅一套。该房子系二被告生母杨丽英在世时向所在单位集资购买所得,其父杨海波为共有人。2000年8月二被告生母逝世后,未进行遗产切割。2002年4月1日,杨海波与原告江翠华再婚,婚后一起在该房子内寓居。在被承继人杨海波患病期间,原告江翠华仔细实行照料责任直至其逝世。尔后,二被告以为该房子系亲生爸爸妈妈遗产,产权证无原告姓名,且原告与其父系再婚,无权承继此房子,要求原告江翠华偿还房子,原告以为自己应当享有该房子的一切权、寓居权。因为两边争议较大,经屡次洽谈无果,无法之下,原告诉至法院。
依据我国《婚姻法》与《承继法》的相关规定,二被告之父杨海波对其前婚产业具有共有权和前婚妻子杨丽英遗产比例的承继权。杨海波再婚后逝世,其再婚妻子即原告江翠华对杨海波的遗产,与二被告具有一起的承继权。法官依据该案的焦点,仔细听取原被告两边的定见,并耐性详尽地宣扬《婚姻法》和《承继法》的相关规定。终究原被告自愿在法庭掌管下进行调停。经调停,原被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个旧市建设路193号3幢504号住宅一套归被告杨昆、杨芳一切;由被告杨昆、杨芳补偿原告江翠华房子承继比例折价款人民币11000元。现在,原被告已别离自动实行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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