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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份离婚协议同时存在效力应怎样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22:08
离婚协议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挂号法令》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两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明以及对子女抚育、产业及债款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到的协议或许定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挂号法令》第11条第3款规则,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两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明以及对子女抚育、产业及债款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定见。
有几份离婚协议,其效能是怎样确定的
有的当事人离婚进程是苦楚和绵长的,在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进程中,能够发生二份乃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根据最终一份离婚协议处理离婚挂号手续。
首要应该着重,在民政局存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能,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刻还有约好。已然已处理离婚挂号,在民政局挂号之前所发生的离婚协议书天然也具有了收效条件。若民政局存案的离婚协议书中触及到的约好,以民政局存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好为准;若民政局存案的离婚协议约好没有触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详细描绘,应该说该约好为有用,对两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挂号中的离婚协议没有触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好有矛盾的,以最终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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