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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荣誉权的民事责任构成,必须具备哪些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02:48
[案情介绍]
张炬(化名)是润丰广告有限公司的一名规划师。1996年7月,省电台与电视台联合主办一个公益广告规划大赛。张炬以个人名义报名参赛,并使用业余时刻,规划出一个有关期望工程方面的广告案牍。张炬给组委会送交著作时,把公司的地址与电话留给组委会以便联络。同年10月10日,张炬被公司派到外地出差,时刻是1个月。10月20日,公益广告规划大赛的评选成果揭晓,张炬以其共同的构思及具有震撼力的画面一举取得特等奖。组委会工作人员按张炬留下的电话与其联络时,公司方知张炬参赛一事。因颁奖晚会定于10月23日举办,张炬无法赶回,组委会期望公司派人为其代领奖杯、获奖证书与2 万元的奖金。公司怅然许诺,颁奖当晚由公司司理肖丰代为领奖。张炬出差归来后,知道自己获奖的音讯非常高兴,并马上到肖丰处要取回奖杯、获奖证书及奖金。肖丰只把奖金交给张炬,但奖杯与获奖证书却不交出,他提出要把它们摆放在公司的商洽室,以向广告客户显现其创造实力。张炬以为奖杯与证书是奖给自己的,与公司无关,要求公司返还。两边发生争议。张炬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定润丰广告有限公司返还奖杯与获奖证书,并赔礼道歉。
[审理]
法院经审理,按照《民法通则》第102、120条的规则判定如下:被告润丰广告有限公司于判定收效后3日内,向原告张炬返还奖杯与获奖证书,并在法院认可的规模内向原告赔礼道歉。
[法理剖析]
这是有关侵略荣誉权的事例。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取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坚持与分配的身份权。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和荣誉所包含的利益。荣誉是社会组织因民事主体的活跃的正式点评,荣誉所包含的利益包含物质利益和精力利益。
危害荣誉权的民事职责构成,有必要具有以下四个要件:
(1)有侵略荣誉权的违法行为。《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则:“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制止不合法掠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侵略荣誉权的行为首要表现在:
1)不合法掠夺别人荣誉称号。这是典型的危害荣誉权的行为。荣誉称号是有关机关经过特定的程序颁发有特别奉献的特定人,凡非依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而掠夺别人的荣誉称号的,均为危害荣誉权的行为。
2)不合法侵吞别人荣誉。一般来讲,侵权人与荣誉权人有—定的联络。本案中,原告所获规划特等奖,是他取得的荣誉,依法享有荣誉权取得的奖杯、证书等理应归其所有。被告欲借原告获奖证明到达夸耀自己的意图而侵吞原告的奖杯等,于法无据,归于不合法侵吞别人荣誉的行为。
3)以凌辱诋毁方法危害别人的荣誉。这种行为只是以危害别人荣称为意图。
(2)有危害荣誉权的危害现实。危害现实详细包含:
1)荣誉危害现实,包含荣誉的本质损;和荣誉的方法危害;
2)荣誉的精力利益遭受危害;
3)荣誉的物质利益遭受危害,包含因侵权行为使权力人所得的物质利益没有取得,对已取得的物质利益无法进行分配。本案归于后一种状况。
(3)危害荣誉权的违法行为与危害现实之间
有因果关系。
(4)危害荣誉权的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成心与过错均可构成。
构成危害荣誉权的行为人应承当民事职责,以救助受害人的权力危害。首要的职责方法有康复荣誉、返还物质利益、赔偿损失及其他职责方法,如赔礼道歉、中止危害等。
法院确定被告润丰广告有限公司的行为危害了原告张炬的荣誉权,并判令其承当相应的民事法律职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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