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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政处分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17:39

【事例简介】
请求人:胡某。被请求人:某县公安局。
胡某是公安局的民警,王某是胡某的朋友。王某因与街坊郑某存在对立,便请胡某去经验一下郑某。胡某到郑某家之后发现只要郑某一人在家,便开端以公安民警的身份进行盘查,提出一些令郑某非常尴尬的问题,然后引起郑某的恶感。当郑某索要胡某的民警证件时,胡某不予理睬。郑某要求胡某当即脱离,并预备拨打报警电话。胡某上前捉住郑某就打,直到打得郑某连声求饶停止。当天夜里,县公安局接到了郑某的报案,连夜派人到郑某家查询了案子状况。经判定,郑某已构成细微伤。很快,县公安局对胡某作出了处理:行政拘留10天,一起给予降级处置。胡某不服,向该县人民政府请求复议。
【问题提出】
本案触及对公务员的行政处置。
【法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案情剖析及处理结果】
胡某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之后,县人民政府通过依法检查,受理了胡某就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置决议所提出的复议请求,而没有受理胡某就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降级处置所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之所以如此,是由于行政拘留10日归于行政处置,而降级则归于行政处置,两者在性质上具有底子的不同。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项清晰规则,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正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法资产、责令停产歇业、暂扣或许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许撤消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置决议不服的,能够提起行政复议,因此,该县公安局对胡某作出的行政拘留10日的决议归于行政复议的规模,该县人民政府应该依法受理;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则,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置或许其他人事处理决议的,依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提出申述,然后将行政处置扫除在了行政复议的规模之外,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则降级归于行政处置,因此,该县人民政府不受理胡某就行政处置所提出的复议请求也是正确的。
【存在的问题】
本案在理论上触及行政处置和行政处置的差异与联络。行政处置,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对违背行政法规或法令没有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施行的制裁,而行政处置则是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行政管理法令标准对隶归于它的犯有细微违法和违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所给予的行政法令制裁。行政处置和行政处置,都归于行政法令制裁的领域,都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一种单独面的行政行为,可是,二者也存在着显着的差异:第一是两者的性质不同。行政处置是一种外部行政法令制裁行为;行政处置是一种内部行政法令制裁行为。第二是两者的施行主体不同。行政处置是按行政统辖联系由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定授权安排施行,只要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机关等法令清晰授权的机关才享有此权,一般行政机关并不具有行政处置权;而行政处置则是按行政从属联系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施行,一般的行政机关都享有对其所属公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置的权利。第三是两者针对的目标不同。行政处置是针对行政相对人而言的,其目标是全部违背行政法令标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而行政处置则是针对其内部公务人员而言,其处置目标仅限于有细微违法渎职行为或违背内部纪律行为的国家机关内部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四是两者的法令救助不同。行政处置法给予相对人两种法令救助手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行政处置则没有法定救助手法,相对人只能根据法定从属联系向内部行政机关提出申述。在该案中,胡某的两个请求之所以一个得到受理,而另一个没有得到受理便是由于这一点。行政处置和行政处置除了这些不同之外,还存在着法令根据、处置方式和轻重程度等许多不同,因此两者不能混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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