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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开具哪种发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23:11
问: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开具哪种发票,怎么计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运营事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23号)规则,自2012年7月1日起,经同意答应从事二手车经销事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挂号规则》的有关规则,收买二手车时将其处理过户挂号到自己名下,出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挂号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归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则的出售货品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则征收增值税。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向买方开具《二手车出售统一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品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则,纳税人出售旧货,按照简易方法按照4%的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此处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转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品(含旧轿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含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署理出售二手车,凡一起具有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向托付方预付货款。2.受托方将《二手车出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践付出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假如署理进口出售货品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托付方结算货款,并别的收取手续费。不一起具有以上条件的,视同出售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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