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诉“XX”太阳能热水器外观设计侵权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18:58案情回放
1998年9月12日,原告李培申获得名称为“太阳能热水器集热筒外壳”外观规划专利,专利号为97317477.3。其在请求专利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外观规划专利恳求书中清晰记载有扼要阐明,该阐明清晰:本产品首要规划点在于:壳体一端添加电加热管装置安全护罩,壳体两头盖与壳体结合处具有工艺凸筋等。2000年头,原告发现被告发出“新款华扬2000”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广告,并在2002年5月7日购买被告产品1台。据此,原告申述被告专利侵权。该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检查,保持有用;但复审委的决议一起强调指出,象太阳能热水器集热筒外壳这一类产品的外观规划,改变会集在两头盖部分,其规划关键也体现在这些部位。
另查明,个旧市阳光工业有限公司1995年6月22日请求、1996年6月19日授权布告的“太阳能热水器保温箱”外观规划专利(专利号95305771.2)图片中披露了保温箱(集热筒)中端盖和中节有二道环状凸筋和端盖处圆弧规划。
法院经审理以为,外观规划专利权所维护的内容规模,是人们的视觉可见的产品富于美感的外观,进行侵权判守时,应遵从全体调查、结合产品要部、归纳比较的办法,本专利与被控产品相比较,结合原告专利的规划关键或要部,现有同类产品的相同或附近似的规划应予扫除,应根据规划要部,也即原告首创的部分结合全体来调查。虽然两者端盖与集热筒外壳处均有工艺凸筋和圆弧规划,但在原告专利请求日前,揭露的一种“太阳能热水器保温水箱”中相同有环状凸筋和圆弧规划,因而仅有环状凸筋和圆弧规划相同,遍及顾客尚不足以因而而形成误认。特别是归于原告专利规划要部的端盖一侧电加热管安全护罩,被告产品上没有。所以,二者是不同的外观规划。故对原告的诉讼恳求,法院不该支撑。
法官点评
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首要,外观规划专利怎么进行侵权比照。
在外观规划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比照时,一般应根据专利布告的图片或许相片界说的六面视图别离比照。比照判别是否相同或附近时,一般以要部调查和全体调查,但对立体产品而言,六个面并不一定都是规划的要部,不易见到的部位一般不作为判别的要部。所谓要部,是指某些产品存在着简单引起一般顾客留意的部位,该部位称作该产品的“要部”。要部的确认,应结合该产品的运用状况、在先同类或许附近似产品常见的外观规划方式以及对全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加以确认。本案在复审决议中清晰的“象太阳能热水器集热筒外壳这一类产品的外观规划,改变会集在两头盖部分,其规划关键也体现在这些部位”。这一定论相同在侵权判别中对确认维护规模时,应作为重要参阅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