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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擅自引用他人博客也属侵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10:59
博客是个新玩意儿,赋有吸引力,许多人涉足其间,自得其乐,但让博客爱好者于某没有想到的是,自己仅仅在博客文章中部分引证了李某的博客文章,居然引发官司,被法院判定中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补偿对方经济损失1800元。
2009年8月2日,于某在以其姓名命名的搜狐博客上宣布文章《怎么打破难度与安稳的瓶颈,持续领跑国际跳坛》(下称《如》文)。《如》文引证了《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维是宗教》(下称《西》文)的整段内容,但并未以任何方法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也未经作者赞同,更不用说付出酬劳。《西》文于2009年6月17日宣布在“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上。于某曾多次拜访该博客,并对《西》文进行谈论。
不久,于某接到法院寄至的诉状,《西》文的作者李某要求自己中止侵权、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本来,李某发现自己的文章被大段引证,即请公证机关就相关内容进行了公证,搜集、保全了相关依据。后将于某告上法庭,恳求法院判令于某中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补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7000余元。
于某以为,博客中的文章没有著作权,李某也不能证明自己便是博客文章《西》文的作者,其申述不能成立。但法院审理以为,李某经过用户名和暗码能够登录“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且该博客旁显现有李某的相片。于某尽管辩称李某并非该博客的主人,但并没有供给充沛的依据。故法院没有采信于某的辩解,而是确定李某便是博客《西》文的作者,以为博客著作也具有著作权,据此作出上述判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则:“本法所称的著作,包含以下列方法创造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著作:(一)文字著作;(二)口述著作;(三)音乐、戏曲、曲艺、舞蹈、杂技艺术著作;(四)美术、修建著作;(五)拍摄著作;(六)电影著作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著作和模型著作;(八)计算机软件;(九)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著作。”可见,著作权法维护的著作方法多样,并不限于纸质著作,以网络为载体的博客也相同受著作权法的维护。
像于某相同,许多人以为,博客文章没有著作权。但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则,文字著作享有著作权。博客尽管对错纸质文章,但其仍归于文字著作,与著作权法中的其他著作,实质是相同的,仅仅表现方法不同。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则,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信息网络传达权等多项权力。署名权即标明作者身份,在著作上署名的权力;信息网络传达权,即以有线或许无线方法向大众供给著作,使大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刻和地址取得著作的权力。著作权人能够转让或许答应别人行使上述权力,并按照约好或许法令规则取得酬劳。
本案于某未经答应,没有署名引证李某的博客文章,侵犯了李某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达权。法院判定其承当相应职责是正确的。
尽管法令总是滞后的,但只需存在民事权益,哪怕没有法定的甚至于约好俗成的名词,也受法令维护。只需损害对方权益,就要承当职责。于某博客侵权案警示咱们,不能把博客当儿戏,鼠标悄悄一点,就可能构成侵权。我国侵权职责法第二条规则:“损害民事权益,应当按照本法承当侵权职责。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含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产业权益。”侵权职责法已从本年7月1日起施行,咱们应该建立权力认识,不只留意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要避免损害别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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