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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有哪些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22:56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好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恳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在保管合同实行过程中,依照诚实信用的准则和总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则,保管人在未征得寄存人赞同的前提下,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即应当亲身保管保管物。当事人还有约好的,不在此限。如两边当事人约好,当保管人患病而不能亲身保管时,能够不经寄存人赞同而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法令要求保管人亲身保管,对社会生活及买卖的安全、安稳具有重要意义。在公民之间因为彼此帮忙而缔结的保管合同,基本上是根据公民之间彼此信赖的联系而缔结的。例如甲托付乙保管一个存折,主要是根据甲对乙的信赖。甲假如对乙不信赖,不会容易将存折交给乙保管。正是因为甲对乙的信赖,即甲坚信他的存折由乙保管即安全、牢靠,又能按期偿还,所以才将存折交给乙保管。假如乙私行将存折转交第三人保管,就孤负了甲对他的信赖,而且可能给甲带来丢失。
保管人亲身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一项职责。保管人违背该职责,私行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使保管物因而形成危害,保管人应当承当危害赔偿职责。对保管物形成的危害着重的是根据保管人转保管的差错形成的危害。即:假如保管人不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而是自己亲身保管,就不会发作这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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