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关于撤销人事争议仲裁决定的申请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09:44

甘肃省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
请求人于2008年8月29日上午接到甘人仲(2008)决字第20号《裁决书》,内称“2005年5月31日,请求人向本委递送了人事争议裁定请求书,要求裁定被请求人为其组织行政事业作业岗位,本委将其裁定请求挂号排序。”由于2005年请求人从未到过甘肃省裁定办,显着这纯属“伪造现实”的一派谎话。《甘肃省人事争议裁定暂行办法》是2005年8月26日才由甘肃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9月12日正式对外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开端实施的。试问:《暂行办法》公布实施前甘肃省裁定办就现已开端超前独立办案了吗?尚在等候《暂行办法》出台的裁定办是依照什么法规受理案子的?请求人填写过标准的《人事争议裁定请求书》表格吗?请求人填写过标准的《依据清单》表格吗?裁定办出具过正式受理的书面通知吗?裁定办有请求人交纳裁定费用的收据存根吗?
已然“挂号排序”捕风捉影,那么《裁决书》中称请求人“2006年11月撤回裁定请求”也是有关人员成心伪造的现实。试问:裁定“撤诉”通过何种程序?裁定办保存有请求人“取回请求裁定资料”的亲笔签字吗?裁定办保存有请求人“撤诉”的亲笔签字吗?
《裁决书》中还称请求人“不能供给撤诉后至其再次递送裁定请求期间的连续裁定时效的相关依据”,这更是隐秘依据,执法犯法!早在2007年12月5日,请求人正式递送的《人事争议裁定请求书》后就附有《依据清单》,其中有2007年3月21日的一张《甘肃省信访局来访人员挂号表》复印件和2007年11月30日原甘肃省中医学院大学生董少青和原《西北农工商报》记者赵发强出具的两份《证明》原件;2008年6月6日,原《西北农工商报》社记者祝立斌和赵发强再次出具的《证明》在庭审期间还通过了质证,被请求人的代理人陈忠无法对此宣布辩驳定见。这些依据有力的标明请求人“空调”无望向信访部门反映又通过了绵长的等候,失望后正在四处收集依据预备请求裁定……裁定办有关人员心怀叵测的隐秘了以上5份证明资料,这不是“滥用职权”吗?2008年6月20日,请求人还将一张《甘肃省信访局来访事项奉告单》及信访资料投递至甘肃省人事厅信访室,尚就裁定办“违背60日结案规则等问题”上访敦促,所以歪曲现实得出“不能供给连续裁定时效相关依据”的过错结论是非常荒诞可笑的!
《裁决书》内称“1999年《西北农工商报》社划转至《甘肃日报》社,请求人未被列入划转人员移送……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争议发生于1999年”,这是昧着良心供认请求人的“调集有用”。1993年,关门歇业达数月之久的《西北农工商报》重新启动,违法“自收自支”向每个记者收取5000元《劳动法》明令制止的“作业押金”、500元《新闻出版法》不允许的“内部记者证”押金、500元一篇的“有偿新闻”版面费以及千叮万嘱制止记者“拉广告”的规则,乃至以回收“入户介绍信”相挟制,不吝冒犯《刑法》合谋向请求人敲诈6万元“进兰目标费”,因勒索巨款不成反过来在社会上造谣中伤请求人是“黑人黑户”,成心侵略其名誉权,而一起从庆阳师范调集来的原社长梁燕富侄女梁丽却没有收取“进兰目标费”一说,这不是显着的恶劣“诈骗”行为吗?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