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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和死缓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23:36
我国刑法既规则了“死刑”(实践指死刑当即履行)又规则了死缓,那么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哪些状况应该适用死刑当即履行,哪些状况应该是用死缓呢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是否存在“疑罪”的状况。比方一个案子现实彻底清楚、依据彻底充沛、则能够直接判为死刑当即履行,但假如现实根本清楚、依据根本充沛,还有部分未彻底查清,或有的当地有疑问的,则应恰当考虑死缓,不然一旦是错案,人被杀后则无法挽回。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建功情节。依照我国刑法规则,自首或建功是能够从轻或减轻处分的,而且行为人已有自首或建功的体现就阐明该人有悔罪的体现,那么就应该从轻处理。
3、是否是共同违法中的从犯或不起首要效果的。这也首要考虑其片面歹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罪大恶极的坏人,而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违法进程中所起的效果。假如工作的原因是因为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恰当考虑死缓。
6、是否有特别身份。如少数民族、华裔、归侨。
7、是否可能是“活依据”。比方行为人是一个特大违法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当即履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违法集团的头绪就此中止,因而可恰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8、是否是农人的土地胶葛、邻里胶葛、民族仇视、宗教信仰胶葛,因为这些人并非是十大恶极的人,考虑到安稳的要素应恰当考虑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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