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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释义第十八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19:07
第十八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产业:
(一) 一方的婚前产业;
(二)一方因身体遭到损伤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言或赠与合同中承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
(四) 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夫妻特有产业的规则。
本条关于夫妻特有产业的规则,是这次修正婚姻法新添加的一个内容,也是完善我国夫妻产业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所谓夫妻特有产业,也称夫妻保存产业,是指夫妻在施行一起产业制的一起,按照法令规则或夫妻约好,夫妻各自保存的必定规模的个人全部产业。依据发生的原因不同,特有产业可分为法定的特有产业和约好的特有产业。法定的特有产业,是指按照法令规则所承认的夫妻两边各自保存的个人产业,本条即归于法定特有产业的规则。所谓特有产业制,便是夫妻在施行一起产业制时,依据法令规则或两边约好,夫妻各自保存必定规模的个人全部产业,并对该产业进行办理、运用、收益和处置,以及有关的产业职责、特有产业的效能等内容组成的法令准则。
特有产业制是对夫妻一起产业制的约束和弥补。特有产业制不同于别离产业制。在别离产业制下,无论是法定的别离产业制,仍是约好的别离产业制,其悉数夫妻产业,包含婚前产业和婚后悉数产业,都归归于夫妻各自全部;特有产业制是在依法或依约好施行夫妻一起产业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存必定规模的个人产业。特有产业制是与一起产业制一起并存的,没有一起产业制,也就无所谓特有产业制,特有产业制是一起产业制的约束和弥补。
特有产业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别离保存的个人产业,独立于夫妻一起产业之外,夫妻两边对各自的特有产业,享有独立的办理、运用、收益和处置权力,别人不得干与。夫妻能够约好将各自的特有产业交由一方办理;夫妻一方也能够将自己的特有产业托付对方代为办理,对方代为办理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署理的一般规则。对家庭日子费用的担负,在夫妻一起产业不足以担负家庭日子费用时,夫妻应当以各自的特有产业分管。
现在,世界上许多设有一起产业制的国家和地区,对夫妻一起产业的规模加以约束,清晰规则了夫妻特有产业的规模。下面,将一些国家有关夫妻特有产业的规则作一简略介绍。法国民法典规则:下列产业,即便为婚姻期间取得的,按其性质为各自的产业:属夫或妻一方运用的衣服及日用布制品、补偿身体或精神上危害的诉权、不能让与的债务及补助金,以及更广而言之,全部具有个人特色的产业及专属个人的权力。夫或妻一方为其作业所必需的劳动工具,按其性质亦为各自全部的产业。在婚姻期间,由承继、赠与或遗赠而取得的产业,为各自全部的产业。瑞士民法典第198条规则:依据法令规则,以下产业为夫妻一方个人全部的产业:(1)夫妻一方专有的个人运用物品;(2)成婚时归于夫妻一方全部的产业,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承继或其他方法无偿取得的产业;(3)因精神补偿所取得的补偿金;(4)夫妻一方个人产业的替代物。罗马尼亚家庭法典规则:以下产业不归于夫妻一起产业,而是夫妻一方的独自产业:(1)成婚前所取得的产业;(2)以承继、遗赠或赠与方法搬运或取得的产业,除非赠与人规则其为一起产业;(3)夫妻任何一方供个人运用的产业或从事其作业所需求的产业;(4)作为奖品或奖金取得的产业,科学或文学手法,艺术手稿及草文学手法,艺术手稿及草图,改造或创造的规划稿以及其他相似的物品;(5)保险金或作为构成个人损伤的补偿而判给的危害补偿金;(6)能表明或替代独自产业的价值或表现该价值的产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13条规则,下列产业为特有产业:(1)专供夫或妻个人运用的物;(2)夫或妻作业上必需的物;(3)夫或妻所受之赠物,经赠与人声明为其特有产业的。从以上规则能够看出,各国对夫妻特有产业规模的规则,有必定的相似之处,但也存在必定的差异。此外,有一些国家的法令,如法国、德国、瑞士等,对夫妻特有产业的办理、运用、收益和处置权力及其产业职责、特有产业的效能、特有产业的举证职责、特有产业与一起产业之间的结算等作了进一步的规则,然后构成特有产业准则。图,改造或创造的规划稿以及其他相似的物品;(5)保险金或作为构成个人损伤的补偿而判给的危害补偿金;(6)能表明或替代独自产业的价值或表现该价值的产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13条规则,下列产业为特有产业:(1)专供夫或妻个人运用的物;(2)夫或妻作业上必需的物;(3)夫或妻所受之赠物,经赠与人声明为其特有产业的。从以上规则能够看出,各国对夫妻特有产业规模的规则,有必定的相似之处,但也存在必定的差异。此外,有一些国家的法令,如法国、德国、瑞士等,对夫妻特有产业的办理、运用、收益和处置权力及其产业职责、特有产业的效能、特有产业的举证职责、特有产业与一起产业之间的结算等作了进一步的规则,然后构成特有产业准则。文学手法,艺术手稿及草图,改造或创造的规划稿以及其他相似的物品;(5)保险金或作为构成个人损伤的补偿而判给的危害补偿金;(6)能表明或替代独自产业的价值或表现该价值的产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13条规则,下列产业为特有产业:(1)专供夫或妻个人运用的物;(2)夫或妻作业上必需的物;(3)夫或妻所受之赠物,经赠与人声明为其特有产业的。从以上规则能够看出,各国对夫妻特有产业规模的规则,有必定的相似之处,但也存在必定的差异。此外,有一些国家的法令,如法国、德国、瑞士等,对夫妻特有产业的办理、运用、收益和处置权力及其产业职责、特有产业的效能、特有产业的举证职责、特有产业与一起产业之间的结算等作了进一步的规则,然后构成特有产业准则。图,改造或创造的规划稿以及其他相似的物品;(5)保险金或作为构成个人损伤的补偿而判给的危害补偿金;(6)能表明或替代独自产业的价值或表现该价值的产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13条规则,下列产业为特有产业:(1)专供夫或妻个人运用的物;(2)夫或妻作业上必需的物;(3)夫或妻所受之赠物,经赠与人声明为其特有产业的。从以上规则能够看出,各国对夫妻特有产业规模的规则,有必定的相似之处,但也存在必定的差异。此外,有一些国家的法令,如法国、德国、瑞士等,对夫妻特有产业的办理、运用、收益和处置权力及其产业职责、特有产业的效能、特有产业的举证职责、特有产业与一起产业之间的结算等作了进一步的规则,然后构成特有产业准则。
规则夫妻特有产业的意义在于,它弥补了一起产业制对个人权力和志愿重视不行的缺点,避免一起产业规模的无限延伸,有利于维护个人产业权力。关于我国婚姻法添加规则夫妻特有产业的原因,在对第十七条的解说中已有论说。关于我国夫妻特有产业的规模,本条作了罗列式的规则,下面逐个进行介绍:
(一)一方的婚前产业。婚前产业是指夫妻在成婚之前各自全部的产业,包含婚前个人劳动所得产业、承继或受赠的产业以及其他合法产业。婚前产业归各自全部,不归于夫妻一起产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定见》第六条规则:“一方婚前个人全部的产业,婚后由两边一起运用、运营、办理的,房子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通过8年,宝贵的日子资料通过4年,可视为夫妻一起产业。”这是关于个人婚前产业转化为夫妻一起产业的规则,是适合的,曾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过重要的效果。这次修正,考虑到现在夫妻婚前产业越来越多,抽象地将上述规则作为法令规则会发生一些问题,而且从物权准则上也需进一步研讨。因而,先是清晰一方的婚前产业归于夫妻个人产业,不能转化为夫妻一起产业,即便在离婚时,也不能作为一起产业进行切割,除非当事人还有约好。但为了维护弱者特别是妇女的权益,婚姻法添加了第四十条规则:“夫妻书面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归各自全部,一方因育婴子女、照顾白叟、帮忙另一方作业等支付较多责任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恳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一起第四十二条规则:“离婚时,如一方日子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宅等个人产业中给予恰当协助。具体办法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此外,第四十六条还规则了离婚差错补偿准则,该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一)重婚的;(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三)施行家庭暴力的;(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一方因身体遭到损伤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这儿的“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产业。因为这些产业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关于维护个人权力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应当专归于个人全部,而不能成为一起产业。不少规则夫妻特有产业的国家将具有人身性质的产业规则为夫妻个人产业,如美国一致婚姻产业法第四节中规则,“对其人身损伤的补偿”为夫妻个人产业;瑞士民法典第198条规则,“因精神补偿所取得的补偿金”为夫妻一方个人全部的产业;罗马尼亚家庭法典规则,“保险金或作为构成个人损伤的补偿而判给的危害补偿金”为夫妻一方的独自产业。本条将因身体遭到损伤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作为夫妻一方个人产业,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能够得到有用医治、残疾人能够正常日子供给了法令保证。
(三)遗言或赠与合同中承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依据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则,因承继或赠与所得的产业,归于夫妻一起产业。但为了尊重遗言人或赠与人的个人志愿,维护公民对其产业的自在处置权,假如遗言人或赠与人在遗言或赠与合同中清晰指出,该产业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受,那么,该产业就归于夫妻特有产业,归一方个人全部。这样规则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避免夫妻另一方乱用遗产或受赠的产业,如妻子的朋友赠送一笔钱赞助孩子上学,而老公有酗酒恶习,假如这笔钱归于夫妻一起产业,老公就有或许利用它买酒,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能够在赠与时承认这笔现金只赠送给妻子,归于妻子个人全部,老公就无权将其用来酗酒了。对此,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相似规则,台湾地区“民法”第1013条规则,夫或妻所受之赠物,经赠与人声明为其特有产业的,归于夫妻个人产业。
(四)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具有专归于个人运用的特色,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归于夫妻特有产业。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离婚产业切割时,一般也将个人专用的日子物品,作为个人产业处理。在婚姻法修正过程中,有一种定见以为,用夫妻一起产业购买的且价值较大的日子用品,如宝贵的首饰等,即便为一方专用,也应当归于夫妻一起产业。这一定见未被采用。价值较大的日子用品,因其具有个人专用性,仍应当归个人全部,这也契合夫妻两边购买该物时的志愿。何况,夫妻对一起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大都情况下,夫妻两边都有价值较大的日子用品。当然,不同经济状况的家庭,“价值较大”的意义不同。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这项规则归于概括性规则。夫妻特有产业除前四项的规则外,还包含其他一些产业和产业权力。跟着社会经济的开展、新的产业类型的呈现以及个人独立认识的增强,夫妻个人特有产业的规模也将有所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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