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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流转“四荒”土地后能否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20:35
网友发问:
外资企业流通“四荒”土地后能够处理土地承揽经营权证吗?
律师回答:
处理该问题的法令方针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挂号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告诉》(农办经 〔2012〕19号):“对境外企业、安排和个人租借乡村集体土地,暂不予挂号。”
“四荒”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流通是从广义上了解的,即不只包含狭义上讲的承揽经营权人将承揽经营权处置给别人享有,自己不再享有原土地承揽经营权的行为;还包含承揽经营权人经过必定的方法赋予别人行使土地承揽经营权或行使土地承揽经营权中的某些权能,而承揽经营权人并不损失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景象。
“四荒”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流通存在一级商场的流通和二级商场的流通两种类型,前者是指土地所有者与土地承揽经营者之间的联系,实践中体现为“四荒”土地使用权的拍卖行为;后者是指承揽经营权人在承揽期限内依法将土地承揽经营权再转让给第三者的买卖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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