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政部1986年9月11日《关于
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回答》,对结婚证离婚证丢掉或破坏的,不能补发。若当事人丢掉或破坏了《结婚证》或《离婚证》,而因某种原因 ( 如出国、承继产业等 ) 又需求该项证件证明
夫妻关系存续或已免除,则当事人可持自己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 ( 居 ) 民委员会出具的《
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请求,原婚姻登记机关经核对婚姻登记档案,证明当事人确曾依法在该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再将当事人请求核对事实的状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检查同意后,依法为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免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所补办的有关证明书与《结婚证》或《离婚证》具有平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