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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又强奸受害人应怎么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00:49
【案情】
李某明(男)无证酒后驾驭摩托车载着张丽某(女),途中发作了交通事故,摩托车侧滑入路基下沟内,致张丽某受伤。李某明见张丽某昏倒,没有及时施救,而是与其发作了性联系,终究导致张丽某失掉最佳抢救时刻逝世。过后,李某明为躲避制裁,损坏现场隐秘本相。
【不合】
交通肇过后又强奸受害人应怎么确定?
第一种观念以为,李某明系牵连犯,一起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强奸罪,应从一重罪处分,即李某明应以强奸罪论处。
第二种观念以为,李某明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强奸罪,应数罪并罚。
【管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一、交通肇事罪是过错违法,即要求行为人片面上须是过错,且要形成严重后果才构本钱罪。在该案中,李某明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次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科罪处分。
二、依刑法理论,牵连犯有以下几个特色:(1)已施行一个违法意图,这是牵连犯的本罪。牵连犯是为了施行某一违法,其办法行为或成果行为,又构成另一独立的违法,这是牵连犯的他罪。(2)牵连犯有必要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牵连犯的数个行为表现为两种状况,意图行为与办法行为;原因行为与成果行为。(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有必要冒犯不同的罪名。这便是牵连犯以施行某一违法为意图,其办法行为或成果行为又冒犯了其他罪名。从牵连犯的特征可知,牵连犯只存在于成心违法傍边,过错违法永久都不或许发作牵连联系,更谈不上依牵连犯按一重罪论处。另据,依牵连犯第一条特征可知,牵连犯的条件是须行为人现已施行了一个违法意图,而该案中,被告人李某明冒犯的前一罪交通肇事罪是其过错行为导致的,并不是其成心施行的一个违法意图。因而,该案不或许构成牵连犯。
三、在该案中,李某明是在发作交通事故后,才对被害人施行了强奸行为。可见,被告人李某明施行的是两个行为,一前一后,且两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的牵连联系。
综上,笔者以为,牵连犯只存在于成心违法中,过错违法永久不或许存在牵连犯。因而,对被告人李某明应实施数罪并罚,理由是其两个不同的行为别离冒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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