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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应聘作假单位可以依法解雇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06:22
《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则:“下列劳作合同无效或许部分无效:(一)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或许改变劳作合同的……”也便是劳作合同应当是两边秉着公正、揭露、诚笃之心签定的才有用。
事例:
一家公司在招聘员工时明确规则,必须有大学本科学历、三年以上从业阅历。我觉得自己虽无学历且只要一年从业阅历,但彻底习惯该项作业,遂弄了一张假文凭、假造了从业简历前往应聘。过关后,公司于半年前同我签定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作合同。尔后,我的作业一向做得很好。但近来公司发现我用虚伪简历应聘后,不论我是否担任作业,而单独免除了与我的劳作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律师回答: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一方面,你未对公司照实奉告是对自己责任的违反。《劳作合同法》第八条规则:“用人单位在招用劳作者时,应当照实奉告劳作者作业内容、作业条件、作业地址、工作风险、安全出产状况、劳作报酬以及劳作者要求了解的其他状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作者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状况,劳作者应当照实阐明。”即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均有照实奉告的责任,而你在公司就招聘目标有明确要求的状况下仍招摇撞骗,显着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你经过诈骗而与公司签定的劳作合同无效。诈骗是指以使对方发作过错认识为意图的成心行为。本案中,你以假文凭、假造的从业阅历应聘,导致公司因为你成心的过错指示,发作认识上的过错而与你签定劳作合同,即属其列。而《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则:“下列劳作合同无效或许部分无效:(一)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或许改变劳作合同的……”也便是说,你与公司的劳作合同从一开始时起,便不具有法令约束力。
此外,公司有权单独免除与你的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十九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劳作合同法规则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能够与劳作者免除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或许以完结必定作业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六)劳作者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或许改变劳作合同的……”,即针对这类景象,法令现已赋予公司单独免除合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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