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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0 09:19

苏某诉某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稳妥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权希,男,汉族,1969年5月31日出世,住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桑麻村仁厚组。
托付代理人付金华,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街清晖路138号四楼。
负责人董世盈,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赖志强,男,汉族,1973年9月28日出世,住广州市番禺区碧桂园碧桂东苑倚翠路6座108号。
托付代理人王苗,女,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世,住广州市仑头路21号14栋303房。
上诉人苏权希为与被上诉人华安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因稳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二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1日揭露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苏权希及其托付代理人付金华,被上诉人华安公司的托付代理人赖志强、王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20日苏权希为其所有的粤X·A7290五十铃小卡车向华安公司投保了车辆丢失险、第三者职责险(包含非乘客的人身伤亡、财产丢失、乘客人身伤亡)、驾驭员座位职责险、免赔率特约险等险种。2003年12月29日许志未驾驭上述小卡车在桂洲大路发作交通事端。
2004年2月9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榜首大队作出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定,赞许志未于2003年12月29日驾驭粤X·A7290小卡车沿桂洲大路由东往西方向行使,在桂洲大路家明货运对开路段与汪孝荣驾驭的川J·B6547二轮摩托车发作磕碰,形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汪孝荣受伤的一般交通事端。许志未肇过后驾车驶离现场。确定许志未发作交通事端后没有维护现场,且有条件报案而未及时报案,使此事端职责无法确定,依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二十一条榜首款有关规定,负事端悉数职责。汪孝荣不负事端职责。
2004年2月26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榜首大队作出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调解书,许志未与汪孝荣一起承认此次事端致丢失18386.29元,许志未负悉数职责承当100%,计18386.29元。
2004年3月1日,苏权希向华安公司出具托付书,内容为粤X·A7290小卡车于2003年12月29日在容桂出险,恳求华安公司将补偿款交给苏权希。 2004年3月9日,华安公司向许志未和苏权希作出书面拒赔告诉:因苏权希请求补偿的材料存在以下两点状况:⑴没有维护好现场,驾车驶离现场,且在有条件报案而未及时报案导致交警部门无法确定职责。⑵依据标的车的受损状况及司机的描绘,该车事端属追尾应由对方负全责。依据以上两点状况,华安公司决议给予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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