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税法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7 01:48我国现行税法对所得防止两层交税,按国际惯例做出了相应规则。其主要内容包含:
⑴交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已在我国境外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准予其在应交税额中扣除。但其扣除额不得超越该交税人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则核算的应交税额。
⑵交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践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低于按我国税法规则核算的扣除限额的,能够从应交税额中据实扣除;超越扣除限额的,不得在本年度应交税额中扣除,但能够在今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越5年。
⑶交税人境外已缴税款的抵扣,一般选用分国不分项抵扣境外已缴税款的办法。其抵扣额为:境内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核算的应交税额×?来源于某国(区域)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关于不能彻底供给境外完税凭据的某些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也能够采纳“定率抵扣”的办法,不区别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交税所得额16.5%的比率核算抵扣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