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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可以自行和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0 23:22
行政本质上是一种实行行为,而司法是一种处理胶葛的活动。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是对法令的实行,而行政强制实行是对详细行政决议的实行,把行政强制实行权界定为行政权是和行政权的性质与意图一脉相承的。
法令咨询:
行政强制实行能否宽和?
律师答复:
施行行政强制实行,行政机关能够在不危害公共利益和别人合法权益的状况下,与当事人达到实行协议。实行协议能够约好分阶段实行;当事人采纳补救措施的,能够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许滞纳金。实行协议应当实行。当事人不实行实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康复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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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实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实行义务的,行政机关能够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实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应当供给下列资料:
(一)强制实行请求书;
(二)行政决议书及作出决议的现实、理由和根据;
(三)当事人的定见及行政机关催告状况;
(四)请求强制实行标的状况;
(五)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资料。
强制实行请求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实行的请求,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决有贰言的,能够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决。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实行的请求进行书面检查,对契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则,且行政决议具有法定实行效能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则的景象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实行裁决。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在作出裁决前能够听取被实行人和行政机关的定见:
(一)显着缺少现实根据的;
(二)显着缺少法令、法规根据的;
(三)其他显着违法并危害被实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实行的裁决。裁决不予实行的,应当阐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实行的裁决送达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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