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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的处理的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15:35
交通肇过后逃逸乃至逃逸致人逝世的案子,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作。可是,关于这些行为怎么科罪处分,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分向来不合十分之大。在刑法修订前,其间关于交通闯祸逃逸致人逝世的案子,就大致存在三种定见:一是建议以交通闯祸罪从重处分;二是建议以交通闯祸罪和成心杀人罪施行数罪并罚;三是建议以成心杀人罪一罪科罪从重处分,从前的交通闯祸罪被吸收。1987年“两高”《告诉》在第1条第(三)项清晰将“畏罪潜逃,或有意损坏、假造现场,消灭依据,或隐秘事端本相,嫁祸于人的”景象作为交通闯祸罪从重情节之一。可是这种规则明显无法习惯实践中处理各种杂乱疑问的交通闯祸逃逸案子的需求。修订后的刑法第133条对交通闯祸罪的量刑情节予以清晰化,规则“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个量刑层次):“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个量刑层次)。可是,修订刑法典施行后,关于上述立法内容应当怎么了解和掌握,更成为理论和实践中争辩的焦点。为了一致法令,高法《解说》关于“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逝世”的意义以及相关的罪质确定问题作出了详细的界定,但仍有问题需加研讨。下面就适用中应留意的有关问题作剖析论述。
(一)“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的意义
《解说》第3条规则,所谓“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即指行为人具有该《解说》第2条第1款规则和第2款第(一)至(五)项规则景象之一(均系构成底子罪的条件),在发作交通事端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据此,确定“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应当掌握以下几点:榜首,行为人现已构成交通闯祸罪,这是条件;交通闯祸但按照《解说》第1条和第2条的规则没有到达违法规范的,即便逃逸,亦不归于其规模。第二,行为人明知发作了交通事端,不然亦不能确定有“逃逸”行为。换言之,“逃逸”是具有片面点评颜色的。第三,行为人片面上具有“躲避法令追查”的意图。
(二)“因逃逸致人逝世”的意义
修订刑法施行后,刑法第133条中“因逃逸致人逝世”的意义怎么,是交通闯祸罪立法规则和司法适用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争议首要会集在这样两点:(1)这儿的“致人逝世”是指过错致人逝世,仍是也包含成心致人逝世。一种观念以为,该规则包含成心违法,并从而责备其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太低。[⑦]有的学者还指出,“因逃逸致人逝世”包含成心杀人在内,但应该将“因逃逸致人逝世”构成成心杀人罪的景象扫除在刑法第133条之外。[⑧]第二种定见以为,这一规则包含过错和直接成心的致人逝世(即行为人肇过后逃逸,对被害人逝世持听任情绪),但不包含直接成心杀人。[⑨]第三种观念以为,该规则仅限于直接成心的致人逝世,即行为人交通闯祸致人重伤(有逝世的实际风险,但如及时救助则或许抢救伤者的生命),为逃逸而遗弃被害人致使其未得到及时救助而逝世的景象。论者乃至以为,刑法第133条的规则虽名为“逃逸致死”实为“遗弃致死”。[⑩]第四种观念以为,该规则仅限于过错致人逝世的景象。[11](2)这儿的“人”,是指本来的被撞伤者,仍是指闯祸者逃逸进程中被撞死者,或是二者兼而含之?一种观念以为,“因逃逸致人逝世”是指事实上发作了二次交通事端:现已发作交通事端后,行为人在逃逸进程中又发作过错“致人逝世”的交通事端。[12]明显,按照这种说法,这儿的“人”指的便是闯祸者逃逸进程中被撞死者。另一种观念则以为,这儿的“人”既包含从前闯祸中的被撞伤者,也包含逃逸进程中致死的其别人。[13]
听讼网小编以为,从违法实际情况看,“因逃逸致人逝世”一词所能包含的内容,确实远不止因逃逸而过错致人逝世的景象,而完全能够一起包含成心致人逝世的景象在内。这也正是一些学者坚持刑法第133条“因逃逸致人逝世”包含过错和成心致人逝世在内的首要理由。可是,从刑法解说论的视点正确了解和掌握刑法第133条“因逃逸致人逝世”的罪行方式,应当充分考虑遵循罪责刑相习惯准则和严厉区别成心杀人罪与交通闯祸罪的构成,故而该规则只限于过错致人逝世的景象。假如将成心致人逝世也了解为该规则之规模内,无疑损坏了分则条文的协调性,严峻违反了罪责刑相习惯准则、混杂了成心杀人罪与交通闯祸罪的构成。况且,“因逃逸致人逝世”为交通闯祸罪情节加剧犯的加剧情节,假若该情节自身具有成心杀人性质,岂不呈现严峻的成心违法反而成为性质相对很轻的违法(交通闯祸罪)的加剧处分情节?这明显不合理。[14]“因逃逸致人逝世”中“人”的规模包含逃逸进程中致死的别人吗?笔者的答复是否定的。从字面意思了解,好像将这儿的“人”了解为包含再次发作交通事端而致死的人在内,有必定的道理,但从立法逻辑上剖析,明显是不合适的。理由是:逃逸行为自身并非违法,假如逃逸中行为人未再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而致死别人,那么便无法适用该规则;假如逃逸中行为人再次交通闯祸而致人逝世,那么这完全是行为人又施行了一个新的、独立于从前交通闯祸罪的交通闯祸罪,而非刑法第133条中“因逃逸致人逝世”所指的交通闯祸罪的加剧情节。
需求指出,高法《解说》第5条对该规则的意义作了如下解说:“‘因逃逸致人逝世’,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过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景象。”这一规则正确地指明晰“致人逝世”的“人”,仅限于行为人逃逸前交通闯祸所撞伤之人,但关于“致人逝世”的罪行方式,仍未清晰。因此,实践中特别要留意,这儿的致人逝世仅限于过错,包含过于自信的过错和疏忽大意的过错。前一类型过错体现如:行为人肇过后见被害人尚能动弹或说话,以为伤势不重,或许幻想有人会救助该被害人而不致逝世,成果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后一类型过错体现为:行为人交通闯祸撞伤被害人后,应当预见到被害人的逝世成果,但疏忽大意底子未预见到,逃逸后被害人因未得到救助而逝世。假如行为人交通肇过后,现已认识到其逃逸后被害人或许或必定因伤无救而死,应确定为成心杀人罪,而不归于“因逃逸致人逝世”的交通闯祸罪。当然,在实践中有相当多的交通闯祸逃逸案子,其行为人对被害人逝世的心态终究是成心仍是过错,没有任何依据加以证明。笔者以为,此种情况下,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准则,宜将行为人对被害人逝世成果发作的罪行确定为过错。
别的,需求着重的是,“因逃逸致人逝世”情节的适用,必须以“逃逸”与被害人逝世成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为条件。因此,假如被害人逝世成果已由行为人从前的交通闯祸行为所造成的,行为人过后逃逸,对行为人只能适用交通闯祸罪的第二个量刑层次。相同,假如有满足依据能够证明,过后逃逸的行为人交通闯祸撞伤被害人后,即便当即救助也无法挽回被害人生命的,也不能适用“因逃逸致人逝世”情节,由于被害人仍由从前的交通闯祸行为直接导致,而逃逸行为没有原因力。
(三)交通闯祸逃逸与不作为违法的问题
交通肇过后逃逸致人逝世,可否构成不作为的成心杀人罪、成心伤害罪?如可建立,又要否与交通闯祸罪施行数罪并罚?这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十分大的争辩。例如有的学者以为,包含交通闯祸在内的违法行为,不能成为不作为违法中引起作为责任的先行行为,由于行为人违法后只需责任承当刑事责任,而没有责任避免成果发作。[15]而有的学者则以为交通闯祸违法行为能够成为先行行为。[16]在均必定交通肇过后能够建立不作为违法的基础上,有的学者以为不作为的成心杀人罪等罪与从前的交通闯祸罪之间构成牵连犯,对行为人应以不作为的成心杀人罪等罪科罪处分。[17]有的学者则以为对行为人应当施行数罪并罚。[18]
高法《解说》第6条规则:“行为人在交通肇过后为躲避法令追查,将被害人带离事端现场后躲藏或许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逝世或许严峻残疾的”,应当别离按照成心杀人罪或许成心伤害罪(重伤)科罪处分。这一规则清晰必定交通闯祸逃逸的,能够建立不作为的成心杀人罪或成心伤害罪,准则上为司法实践供给了一个处理交通闯祸逃逸能否及怎么确定为不作为违法的依据。可是,尚有研讨地步的问题是:(1)《解说》第6条的规则是不作为违法的特别规则仍是排他性规则?换言之,除了《解说》该条所明示的景象(躲藏或许遗弃被害人)外,其他景象有无或许建立不作为的成心杀人罪或成心伤害罪?笔者以为,依据不作为违法原理和成心杀人罪、成心伤害罪的构成特征,只需交通闯祸者具有作为责任,一起片面上具有致人逝世、致人重伤的成心,相同应当确定行为人构成成心杀人罪、成心伤害罪。如上文所述,行为人交通肇过后,只需现已认识到其逃逸后被害人或许逝世,而对这一成果听任的,就应当确定行为人构成成心杀人罪,而非属刑法第133条之“因逃逸致人逝世”所点评。可是,在这种场合下,不作为违法的建立,并不限于《解说》第6条所明示的景象。(2)当行为人构成不作为违法时,对行为人终究以不作为成心杀人罪或成心伤害罪一罪科罪处分,仍是也对交通闯祸罪同时科罪施行数罪并罚?笔者拥护施行数罪并罚。理由是:这种情况下,违法行为既非牵连犯也非吸收犯,而是各自独立的实质数罪。以交通肇过后建立不作为的成心杀人罪为例,行为人出于过错交通肇过后又具有成心杀人的成心,谈不上牵连犯和吸收犯建立所要求的各违法行为寻求一个终究意图的特征;在客观上,交通闯祸作为前行为,并非后行为成心杀人的必经阶段,成心杀人也非交通闯祸的必定成果,因此两者之间不存在所谓吸收联系。交通闯祸与成心杀人行为之间,更不存在手法行为与意图行为、意图行为与成果行为的牵连联系。需求指出的是,当行为人因交通肇过后逃逸而构成不作为的成心杀人罪时,对行为人以交通闯祸罪科罪处分的部分,不应再考虑适用“交通肇过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逝世”的量刑情节,而只适用榜首个量刑层次。不然,违反制止重复点评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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