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案件能否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10:19
我国法令规则,关于契合相应条件的刑事案子要进行再审。那么刑事再审案子能否答应公诉机关撤回申述,关于刑事再审案子撤回申述的法令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刑事再审案子撤回申述的法令知识,供咱们学习参阅。
刑事再审案子能否答应公诉机关撤回申述
[案情]:
余某(女),1988年5月6日出世。2003年余某为到达外出打工的意图,由其父亲经过非合理途径从当地户籍机关申领了身份证,身份证上其出世时刻被提前为1986年5月6日。余某在进城打工进程中,于2003年年末因偷盗别人资产被拘捕,后被法院以偷盗罪判处有期刑一年六个月。判定收效后,法院得知余某身份证上的年纪不真实,其施行偷盗行为时未满16周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发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案子开庭前,公诉机关向法院提出书面恳求,要求撤回申述。
[不合]:
面临公诉机关的撤回申述恳求,法院可否予以答应?有两种截然相反的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刑事审判源于公诉机关的申述,公诉机关有权撤回申述,该案是按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子,参照第一审程序,公诉机关撤回申述的恳求应予答应。
另一种定见以为,再审是对案子的纠错程序,不该答应公诉机关撤回申述。
[剖析]: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念,现结合公诉机关撤回申述的条件、再审的发动方法及审理方针等问题,环绕这一争辩作扼要剖析。
一、从撤回申述的条件看,撤回申述并不必定适用于刑事再审案子。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机关能否撤回申述未作清晰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九章“公诉案子第一审程序”第177条规则:“在宣告判定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检查人民检察院撤回申述的理由,并作出是否答应的裁决”。也便是说,公诉机关能够向法院提出撤回申述的恳求,但时刻被限定在公诉案子第一审程序的宣判前,且终究能否撤回,需求经法院检查并取得答应。《解说》对检查规范没有详细阐明,法院能够视案情自在裁量。实践中,撤回申述的原因首要有以下几种:(1)案子提起公诉今后,判定宣告曾经,发现了被告人新的违法现实和依据,直接影响对被告人的科罪量刑,需撤回后一起申述的;(2)同案人归案,需并案申述的,但这种状况仅限于开庭审判之前,如开庭审判之后,可对同案人另案申述;(3)申述指控的现实清楚,但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的;(4)申述指控的违法现实不清、依据不足的。后两种状况,假如公诉机关显着具有防止承当职责,躲避国家赔偿的意图,应不予答应。
《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则:刑事再审案子假如原来是第一审案子,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持第一种定见的人(包含公诉机关)正是将这一规则视为尚方宝剑,以为答应公诉机关撤回申述具有直接的法令依据。笔者以为,对这一规则不宜作机械了解。比较第一审程序与按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程序,两者虽然有许多一起点,但差异也很显着,首要在于第一审程序直至审理结束时才会发作法院裁判,而再审的条件便是收效的法院裁判现已存在。因而,二者不是彻底同等的联系,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的规则不必定适用于刑事再审程序。实际上,《刑事诉讼法》自身就针对再审程序在合议庭的组成、审理期限等方面另行作了规则,而不是照搬第一审程序的规则。
二、从刑事再审程序的发动方法看,公诉机关撤回申述不具有权力根底。
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的发动方法有两种,一是由法院自动提起,二是由检察机关以抗诉方法提起。而当事人假如不服某一收效判定或许裁决,虽然能够向法院或许检察机关提出申述,但这种以恳求再审为意图的申述,仅仅法院、检察机关发现过错裁判的资料来历之一,至于法院能否据此决议再审,检察机关能否据此向法院提出抗诉,则要取决于法院和检察机关检查的成果而定。因而,当事人的申述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
对刑事再审程序的发动方法进行剖析,咱们能够看到,在法院自动提起再审程序的状况下,对应的权力是法院的自动提起再审权,发动主体和方针指向是:法院→收效裁判;在公诉机关抗诉的状况下,对应的权力是公诉机关的抗诉权,发动主体和方针指向是:公诉机关→收效裁判。这两种发动方法都没有涉及到存在于第一审程序中的公诉机关的申述权。从理论上讲,权力的行使能够自在选择(假定不是权力职责合一的状况),权力人能够行使,也能够不行使,甚至在行使进程中抛弃行使。但在刑事再审程序中,公诉机关没有申述权,也就必定没有撤回申述权,因而,公诉机关在再审程序中撤回申述是没有权力根底的。
三、从刑事再审案子的审理方针看,公诉机关撤回申述规避了对审理方针的处理。
与审理方针相关的概念是诉讼客体。诉讼客体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悉数诉讼活动一起指向的方针。审理方针则是指需求经过诉讼程序予以处理的详细问题和事项,是诉讼客体的载体。就整个刑事诉讼进程而言,刑事诉讼法令联系中的各项权力和职责都同查清被告人的刑事职责密切相关。因而,刑事诉讼的客体便是被告人的刑事职责,该客体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一直,无论是立案、侦办、申述,仍是一审、二审、再审,其诉讼客体均相同。而审理方针在不同的审理阶段各异。例如在一审中是指被告人违法的主客观现实,再审中是指现已发作法令效能的司法机关以为确有过错的判定和裁决,详细包含判定和裁决所确定的现实和适用的法令。
法院的审判活动环绕着审理方针打开,决议了审理成果有必要是对审理方针的处理定论。在刑事再审程序中,面临着或许存在过错的收效裁判,在再审程序完结时应当给出一个清晰的定论,或许确定原有裁判是正确的,或许确定原有裁判不正确并进行改判,或许公诉机关恳求撤回抗诉(而非撤回申述),法院检查后予以答应(再审案子公诉机关能否撤回抗诉,法令无规则,笔者以为由公诉机关抗诉而发动的再审程序,其能够撤回,法院自动发动的再审程序,其无权撤回)。本案中,假如答应公诉机关撤回申述,这种审理成果明显偏离了再审的审理方针,对原有收效裁判没有任何的交待。
四、从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看,答应公诉机关在再审程序中撤回申述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既要打击违法,一起也要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法追查。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决议了刑事诉讼必定要遵从“有利于被告人和充沛保证被告人权力”的准则。《解说》第307条规则:“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定、裁决的履行”。由此可见,在再审程序华夏有裁判文书不是效能待定,而是依然具有既判力。再审时,被告人很有或许被宣告无罪,一旦如此,司法机关就要承当相应的国家赔偿职责。这种状况下,公诉机关要求撤回申述,意图只为防止因宣告无罪而承当相应的职责。
本案中,法院现已明知要宣告被告人余某无罪,假如让公诉机关撤回申述,便是以献身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价值粉饰司法机关的过错,悖离了刑事诉讼的价值,悖离了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准则。
归纳以上介绍,刑事案子再审不能答应公诉机关撤回申述。信任咱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刑事再审案子撤回申述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刑事再审案子能否答应公诉机关撤回申述
[案情]:
余某(女),1988年5月6日出世。2003年余某为到达外出打工的意图,由其父亲经过非合理途径从当地户籍机关申领了身份证,身份证上其出世时刻被提前为1986年5月6日。余某在进城打工进程中,于2003年年末因偷盗别人资产被拘捕,后被法院以偷盗罪判处有期刑一年六个月。判定收效后,法院得知余某身份证上的年纪不真实,其施行偷盗行为时未满16周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发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案子开庭前,公诉机关向法院提出书面恳求,要求撤回申述。
[不合]:
面临公诉机关的撤回申述恳求,法院可否予以答应?有两种截然相反的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刑事审判源于公诉机关的申述,公诉机关有权撤回申述,该案是按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子,参照第一审程序,公诉机关撤回申述的恳求应予答应。
另一种定见以为,再审是对案子的纠错程序,不该答应公诉机关撤回申述。
[剖析]: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念,现结合公诉机关撤回申述的条件、再审的发动方法及审理方针等问题,环绕这一争辩作扼要剖析。
一、从撤回申述的条件看,撤回申述并不必定适用于刑事再审案子。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机关能否撤回申述未作清晰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九章“公诉案子第一审程序”第177条规则:“在宣告判定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检查人民检察院撤回申述的理由,并作出是否答应的裁决”。也便是说,公诉机关能够向法院提出撤回申述的恳求,但时刻被限定在公诉案子第一审程序的宣判前,且终究能否撤回,需求经法院检查并取得答应。《解说》对检查规范没有详细阐明,法院能够视案情自在裁量。实践中,撤回申述的原因首要有以下几种:(1)案子提起公诉今后,判定宣告曾经,发现了被告人新的违法现实和依据,直接影响对被告人的科罪量刑,需撤回后一起申述的;(2)同案人归案,需并案申述的,但这种状况仅限于开庭审判之前,如开庭审判之后,可对同案人另案申述;(3)申述指控的现实清楚,但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的;(4)申述指控的违法现实不清、依据不足的。后两种状况,假如公诉机关显着具有防止承当职责,躲避国家赔偿的意图,应不予答应。
《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则:刑事再审案子假如原来是第一审案子,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持第一种定见的人(包含公诉机关)正是将这一规则视为尚方宝剑,以为答应公诉机关撤回申述具有直接的法令依据。笔者以为,对这一规则不宜作机械了解。比较第一审程序与按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程序,两者虽然有许多一起点,但差异也很显着,首要在于第一审程序直至审理结束时才会发作法院裁判,而再审的条件便是收效的法院裁判现已存在。因而,二者不是彻底同等的联系,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的规则不必定适用于刑事再审程序。实际上,《刑事诉讼法》自身就针对再审程序在合议庭的组成、审理期限等方面另行作了规则,而不是照搬第一审程序的规则。
二、从刑事再审程序的发动方法看,公诉机关撤回申述不具有权力根底。
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的发动方法有两种,一是由法院自动提起,二是由检察机关以抗诉方法提起。而当事人假如不服某一收效判定或许裁决,虽然能够向法院或许检察机关提出申述,但这种以恳求再审为意图的申述,仅仅法院、检察机关发现过错裁判的资料来历之一,至于法院能否据此决议再审,检察机关能否据此向法院提出抗诉,则要取决于法院和检察机关检查的成果而定。因而,当事人的申述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
对刑事再审程序的发动方法进行剖析,咱们能够看到,在法院自动提起再审程序的状况下,对应的权力是法院的自动提起再审权,发动主体和方针指向是:法院→收效裁判;在公诉机关抗诉的状况下,对应的权力是公诉机关的抗诉权,发动主体和方针指向是:公诉机关→收效裁判。这两种发动方法都没有涉及到存在于第一审程序中的公诉机关的申述权。从理论上讲,权力的行使能够自在选择(假定不是权力职责合一的状况),权力人能够行使,也能够不行使,甚至在行使进程中抛弃行使。但在刑事再审程序中,公诉机关没有申述权,也就必定没有撤回申述权,因而,公诉机关在再审程序中撤回申述是没有权力根底的。
三、从刑事再审案子的审理方针看,公诉机关撤回申述规避了对审理方针的处理。
与审理方针相关的概念是诉讼客体。诉讼客体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悉数诉讼活动一起指向的方针。审理方针则是指需求经过诉讼程序予以处理的详细问题和事项,是诉讼客体的载体。就整个刑事诉讼进程而言,刑事诉讼法令联系中的各项权力和职责都同查清被告人的刑事职责密切相关。因而,刑事诉讼的客体便是被告人的刑事职责,该客体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一直,无论是立案、侦办、申述,仍是一审、二审、再审,其诉讼客体均相同。而审理方针在不同的审理阶段各异。例如在一审中是指被告人违法的主客观现实,再审中是指现已发作法令效能的司法机关以为确有过错的判定和裁决,详细包含判定和裁决所确定的现实和适用的法令。
法院的审判活动环绕着审理方针打开,决议了审理成果有必要是对审理方针的处理定论。在刑事再审程序中,面临着或许存在过错的收效裁判,在再审程序完结时应当给出一个清晰的定论,或许确定原有裁判是正确的,或许确定原有裁判不正确并进行改判,或许公诉机关恳求撤回抗诉(而非撤回申述),法院检查后予以答应(再审案子公诉机关能否撤回抗诉,法令无规则,笔者以为由公诉机关抗诉而发动的再审程序,其能够撤回,法院自动发动的再审程序,其无权撤回)。本案中,假如答应公诉机关撤回申述,这种审理成果明显偏离了再审的审理方针,对原有收效裁判没有任何的交待。
四、从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看,答应公诉机关在再审程序中撤回申述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既要打击违法,一起也要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法追查。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决议了刑事诉讼必定要遵从“有利于被告人和充沛保证被告人权力”的准则。《解说》第307条规则:“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定、裁决的履行”。由此可见,在再审程序华夏有裁判文书不是效能待定,而是依然具有既判力。再审时,被告人很有或许被宣告无罪,一旦如此,司法机关就要承当相应的国家赔偿职责。这种状况下,公诉机关要求撤回申述,意图只为防止因宣告无罪而承当相应的职责。
本案中,法院现已明知要宣告被告人余某无罪,假如让公诉机关撤回申述,便是以献身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价值粉饰司法机关的过错,悖离了刑事诉讼的价值,悖离了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准则。
归纳以上介绍,刑事案子再审不能答应公诉机关撤回申述。信任咱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刑事再审案子撤回申述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