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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受伤致残无法维持夫妻关系的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02:19
夫妻一方受伤致残无法保持夫妻关系的处理
——舒某与李某敏离婚案
关键词:育婴费 爱情决裂 育婴责任
【案由】离婚胶葛
【审判法院】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案号】(1999)振民一初字第229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定日期】1999年9月6日
【原告】舒某
【被告】李某敏
【威望录入】国家法官学院《我国审判事例要览》2000年民事审判事例卷裁判规矩:
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无法保持夫妻关系的,准予离婚,另一方应恰当给予经济协助及育婴费。
根本案情:
原、被告系自主自愿挂号成婚,婚后夫妻爱情很好,并生有一女。后原告遭受交通事故,形成左腿高位截肢,右腿伤残,属二级伤残。事故第9日,被告托故去了上海,已达3年时刻。分家3年期间,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残,独立日子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
争议关键:
原、被告是否契合离婚的条件,被告是否应给予原告恰当的经济协助及付出婚生子育婴费。
裁判理由:
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后,被告一去不回,未尽到老公的责任关怀、关心原告,为原告排忧解难,更未尽到父亲的责任,对未满周岁的孩子未予照料和育婴,这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并严峻伤害了两边的夫妻爱情。原、被告夫妻关系已无法保持,爱情确已决裂,契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应准予离婚。因女儿出世后一向随原告一同日子,被告一向未尽育婴责任,故女孩由原告育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应付出女儿的育婴费。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残,独立日子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故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应给予原告恰当的经济协助。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不直接育婴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日子停止。
第二十九条有担负才能的兄、姐,关于爸爸妈妈现已逝世或爸爸妈妈无力育婴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责任。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担负才能的弟、妹,对缺少劳动才能又缺少日子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责任。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爸爸妈妈的婚姻权力,不得干与爸爸妈妈再婚以及婚后的日子。子女对爸爸妈妈的奉养责任,不因爸爸妈妈的婚姻关系改变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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