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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00:10

答: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
(1)对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议不服的;
(2)对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分作出的查封、扣押的办法决议不服的;
(3)对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分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改变、间断、吊销的决议不服的;
(4)以为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分侵略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以为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分违法收费或许违法要求实行其他责任的;
(6)以为契合法定条件,向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分请求颁布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许请求批阅、挂号有关事项,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分没有依法办理的;
(7)以为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分的其他侵略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分的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下列规则不合法,在对详细行政行为请求行政复议时,能够一并向安全出产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则的检查请求:
(1)国务院部分的规则;
(2)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作业部分的规则;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则。
上列规则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当地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检查按照法令、规的规则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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